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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项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 0394-4321987
  传真电话: 0394-4320050
  通讯地址: 项城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 466200
  电子邮箱:xcszwgkb@sina.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项城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市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政府及办公室层面的主要信息:
  1.市政府领导信息
  2.市政府办公室机构信息
  3.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5.政府工作报告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市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市政府及办公室的公告、公示
  10.日常具体工作中需公开的其它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市政府及办公室层面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项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xiangcheng .gov.cn
  2.项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市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应主动公开尚未公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项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登陆项城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不能上网下载的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获取。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请申请人准确填写表格中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回复。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项城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书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办理。本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本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由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并在《项城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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