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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项城万达拒开购房发票

咨询时间

2020-01-09 15:14:51

处理部门

回复时间

2020-01-19 16: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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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邻导你好,项城万达时代广场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我开购房发票,存在偷税漏税,请领导处理

回复内容

项城市万达置业有限公司税务调查报告 根据市长信箱转来业务编号:2020010的函件,我局从2020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6日,对项城市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企业)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调查情况及发现问题通过对该企业合同、账务、资料调查发现:该企业于2017年5月16日与买受人高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湖滨路西、祥盛路东,土地编号:XC—2014-17地块上建设的万达时代广场,第15橦2单元7层702(南)号房,计113.47平方米销售给高冬,房屋单价3746.48元/平方米,总金额425113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前,实际交房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以上售房款合计425113元。买受人高冬于2017年5月16日缴首付款135113元, 2017年7月7日从中原银行按揭贷款29万元。至此,购房款425113元,全部缴款完毕。2019年6月12日买受人高冬缴纳公共维修基金7376元。据该公司反映:该公司的房地产销售工作聘请河南星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进行,于业主对接的也是销售代理公司,由于星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收集业主资料不及时,手续传递不及时,致使公司未及时给业主开具发票。该公司开发的万达时代广场二期为2016年4月30日后开工的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征税,2020年1月15日该公司已经给买受人开具了(发票号码NO.10695462)。二、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通过调查:项城市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延缓销售收入的问题。具体处理建议如下:1、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建议对该公司上述未及时开具发票、延迟申报收入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1、项城市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对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进行申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建议对上述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于该公司已主动改正了错误,建议对该公司不再予以处罚,责令该公司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情况。三、其他情况说明在检查过程中,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能够积极配合,正确对待本次调查,主动纠正了错误,积极给买受人开具发票。买受人高东对处理的情况表示满意!国家税务总局项城市税务局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