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当前的位置 :项城市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服务 >> 服务公民 >> 劳动就业 >> 问题解答 >> 正文 |
|
||||||||
|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
||||||||
|
||||||||
|
||||||||
| Copyright 2000-2006 xiangcheng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项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 项城市政府办公室 电话:0394-4201699 邮件:xcgov@126.com |
| 版权所有:项城市人民政府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 豫ICP备05004323号 技术支持:中原广告 |
|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