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2-10-21 15:18:2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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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划定项城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北起宁洛高速公路,南至漯阜铁路线、南顿镇水牛刘村,东起沙颖河,西至大广高速公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标准:国Ⅱ及以下和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禁用区使用。

  四、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Ⅲ排放标准。

  在用国Ⅲ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对产生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以施工工地为重点,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10月2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x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