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1、具有项城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少年儿童、大中专学校在校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参加居民医保。
2、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登记、缴费
1、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近期免冠照片1张)。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办理时须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
(1)《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近期免冠照片3张(1寸);
(4)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应提供残疾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应提供经户籍所在居委会认定并签署意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查,街道(乡镇)盖章经民政局低保中心认定的证明材料;
(5)已参保居民缴费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时所选择的乡镇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缴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或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应提供低保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低收入证明材料。
三、缴费标准
1、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2、18周岁以上及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属于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3、新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另需缴纳IC卡工本费为10元/张。
四、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如何规定?
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其中断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参保居民中断后重新参保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从次年4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和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不再建立门诊帐户,实行门诊统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2、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因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表
单位:元
医疗机构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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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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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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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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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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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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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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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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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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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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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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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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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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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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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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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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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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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连续缴费每满3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其生育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超过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达不到定额的据实结算。补助标准为:顺产500元,剖腹产1000元。
5、学生儿童发生无其他责任人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无其他责任人指属个人原因造成。
六、就医程序
(一)统筹地区内就医
实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逐级转诊。即:参保居民患病时,应该首先到所参保登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参保登记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确需转往市内其它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由首诊医院出具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医保IC卡,到医院医保办(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院。居民住院只需缴纳不超过住院总费用50%的住院押金,出院5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二)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1、由具有市外转诊审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项城市中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居民持医疗保险IC卡、身份证原件和两张复印件、《项城市城镇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所市医疗保险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往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转诊转院患者只能报销被指定转诊医院的医院医疗费。
3、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报批的,可先转院,但须在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急症住院的,须在3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4、转院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转诊转院手续、《项城市城镇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住院确认表》、出院证明、费用总清单并加盖收费专用章、收费专用票据、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管理章等资料,于出院30日内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结。
5、本市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放假回原籍发生疾病,在住院3日内以电话等形式报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六、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的。
3、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但属于学生儿童无其他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属支付范围,无其他责任人指属个人原因造成。
4、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5、戒毒、性传播性疾病治疗的。
6、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7、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咨询电话:0394---4625916
项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首诊和市内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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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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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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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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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水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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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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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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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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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千佛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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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西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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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808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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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东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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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中路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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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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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花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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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团结路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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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6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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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付集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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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集镇东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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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387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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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新桥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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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东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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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999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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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高寺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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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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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3948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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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孙店卫生院
|
孙店镇东街
|
13938046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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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李寨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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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寨西大街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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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807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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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贾岭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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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岭镇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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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394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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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范集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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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集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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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394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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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官会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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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会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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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3943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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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王明口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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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口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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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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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永丰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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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乡运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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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946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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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丁集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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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集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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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387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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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三店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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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店西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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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387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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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郑郭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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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郭西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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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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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南顿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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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顿镇西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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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571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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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外就医审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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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街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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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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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中医院 (市外就医审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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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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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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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外就医审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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秣陵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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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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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养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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秣陵镇项新路中段
|
435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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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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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妇幼保健院
|
交通中路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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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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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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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东段
|
432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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