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办〔2019〕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23〕56号)要求,决定将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到镇行使,具体下放权限事项及行使下放权限事项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镇见附件。
各镇要根据权限下放情况,及时调整本单位权责清单,并对外公布。
此次赋权不涉及东方街道、花园街道等城建界规划以内街道办事处。
各镇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下放的权限事项。权限下放后,原实施部门不得在镇区域范围内实施已下放的权限,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但原实施部门在公告发布实施之前已立案而未办结的案件,仍由立案部门办理,直至办结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