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201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12-10-30 09:41:2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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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对象
      1、具有项城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少年儿童、大中专学校在校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参加居民医保。
      2、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登记、缴费
      1、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近期免冠照片1张)。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属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办理时须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
      (1)《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近期免冠照片1张(1寸);
      (4)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到民政部门参保缴费。属重度残疾的,到残联部门参保缴费。
      (5)已参保居民缴费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到所在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缴费。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到民政部门缴费、重度残疾人的,到残联部门参保缴费。
      三、缴费标准
      1、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2、18周岁以上及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属于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3、新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另需缴纳IC卡工本费为10元/张。
      四、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如何规定?
      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其中断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参保居民中断后重新参保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和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建立门诊帐户。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儿童,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建个人账户,18周岁以上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定点药店刷卡取药或在定点医院门诊使用,当年个人账户余额可节转下年使用。
      2、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住院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因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3、凡连续缴费每满3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其生育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超过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达不到定额的据实结算。补助标准为:顺产500元,剖腹产1000元。
      5、学生儿童发生无其他责任人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无其他责任人指属个人原因造成。
      六、就医程序
      (一)统筹地区内就医
      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在项城市内任何一家城镇医保定点医院就医,门诊费用可用个人账户支出,支完为止。住院费用按规定及时报补,每年最高封顶10万元。
      (二)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1、由具有市外转诊审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项城市中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居民持医疗保险IC卡、身份证原件和两张复印件、《项城市城镇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所市医疗保险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往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转诊转院患者只能报销被指定转诊医院的医院医疗费。
      3、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报批的,可先转院,但须在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急症住院的,须在3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4、转院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转诊转院手续、《项城市城镇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住院确认表》、出院证明、费用总清单并加盖收费专用章、收费专用票据、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管理章等资料,于出院30日内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结。
      5、本市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放假回原籍发生疾病,在住院3日内以电话等形式报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六、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的。
      3、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但属于学生儿童无其他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属支付范围,无其他责任人指属个人原因造成。
      4、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5、戒毒、性传播性疾病治疗的。
      6、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7、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咨询电话:0394---4625916

 

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关系着家庭幸福和平安。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将在校大中小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中小学生的关心和爱护。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国家每年都会拿出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每年仅需缴纳2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每年仅需缴费10元。新参保的学生还需缴纳10元的IC卡工本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设个人账户,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定点药店刷卡取药或在定点医院门诊使用,当年个人账户余额可节转下年使用。
      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统一组织,每年办理一次。
      家长朋友,孩子平平安安胜过一切,希望您尽快为孩子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祝您的孩子健康、快乐!祝您全家幸福美满。 
 

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394--4625916  
                          

项城市2013年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是指城镇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
      二、参保登记、缴费
      1、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近期免冠照片3张)。
      2、属于低保对象的参保人员到民政部门缴费,属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到残联部门缴费。
      三、缴费标准
      1、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2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含二级)的,每人每年10元。
      2、新参保的学生需缴纳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10元。
      四、学生中断缴费如何规定?
      学生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其中断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学生中断后重新参保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和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医疗待遇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设个人账户,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定点药店刷卡取药或在定点医院门诊使用,当年个人账户余额可节转下年使用。
      2、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金额10万元。因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3、学生发生无其他责任人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学生连续缴费每满3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六、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程序
      (一)统筹地区内就医
      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在项城市内任何一家城镇医保定点医院就医,门诊费用可用个人账户支出,支完为止。住院费用按规定及时报补,每年最高封顶10万元。
      (二)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1、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项城市中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居民持医疗保险IC卡、身份证原件和两张复印件、《项城市城镇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所市医疗保险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往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转诊转院患者只能报销被指定转诊医院的医院医疗费。
      3、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报批的,可先转院,但须在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急症住院的,须在3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4、转院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转诊转院手续、《项城市城镇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住院确认表》、出院证明、费用总清单并加盖收费专用章、收费专用票据、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管理章等资料,于出院30日内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结。
      5、本市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放假回原籍发生疾病,在住院3日内以电话等形式报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的。
      3、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但属于学生儿童无其他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属支付范围,无其他责任人指属个人原因造成。
      4、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5、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6、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