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建立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项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建立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据《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豫扶贫办[2017]12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
——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根据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级分类公开有关信息内容。
——真实、及时公告公示。公开信息内容要真实可靠、及时,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二、公告公示的内容
1、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三公示一公告”。按照“村申请、乡审核、县级审定”的流程,需村申请前公示、乡审核后公示、县审定后公示,公示后县乡村三级同步公告。
2、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对本乡村实施的年度扶贫资金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3、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4.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到人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户名单。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度大的项目应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5.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6.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7.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同时公布项目监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地乡村两级监督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因需公开。
三、公告公示的平台建设
县级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乡村两级通过乡村脱贫攻坚固定公告公示专栏(或公告公示牌)等方式公告公示,可进一步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手册等形式公告公示。
四、公告公示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的公告公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安排实施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信息公开;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所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驻村工作队负责所在村扶贫资金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五、公告公示的时限
公示时限不少于10天,县级政府网站和项目所在地公告牌为永久性。
六、反馈意见的受理
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和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涉嫌违规违纪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