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开展2023年缴费年度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3-05-08 18:21:1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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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23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开展全2023缴费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渠道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核心业务信息系统、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两种渠道开展城镇职工的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各参保单位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单位办事通道”、业务大厅受理系统为本单位职工申报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的 “个人办事通道”、河南社保 APP、业务大厅受理系统申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

二、城镇职工年度工资收入申报业务流程

(一)总体流程

采取“事先承诺、事后审核”的方式。总体流程是: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上述渠道申报2022年度工资收入,参保单位提交《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见附件,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下载),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信息进行封顶保底,确定2023缴费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缴费基数。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完成后,采取利用规则或数据比对进行机审和人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后审核。

(二)具体流程

2023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包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数据生成、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未申报单位职工基数上浮、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封顶保底、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查询、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启用6个事项。具体流程如下:

1.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数据生成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由一个部门通过该功能事项,根据当前工作年月的各险种征缴计划,统一生成地所有险种当前正常缴费人员新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数据,包含以单位形式管理的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类型87)数据。该功能事项也支持对生成的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撤销并重新申报。此项工作请在完成2023年3月份过月工作后进行,最晚在4月2日前完成。

2.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

(1)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两种渠道:一是参保单位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的单位办事通道中“单位业务”下的“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功能,进行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二是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导出本单位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文件进行填报,填报完毕后通过原途径进行申报数据文件导入。说明:社保经办机构未生成数据前,参保单位无法查询或下载工资收入申报数据。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信息系统中单位类型为9A-灵活就业虚拟单位、97-人事代理单位按照个人管理(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的“个人办事通道”、河南社保APP、豫事办APP中“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事项,填报月平均工资收入或选择档次,也可到经办机构业务大厅申报。在缴费基数封顶保底前,可进行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工资为准。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工作,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应在6月20日前完成。

3.未申报工资收入情况处理

(1)未申报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上浮。对于未申报月平均收入的单位,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本功能按110%的比例上浮当前年度使用的工资基数作为新的年度月申报工资。

(2)未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对于未申报月平均工资的灵活就业人员,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的“未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基数核定功能,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文件规定核定。

4.缴费基数封顶保底

(1)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封顶保底。待全省上年的在岗职工 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且维护到信息系统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该功能事项查询本经办机构所有单位的工资收入申报进度,并对已申报的月平均工资进行封顶保底操作。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封顶保底。全省上年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且维护到信息系统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该功能事项查询本经办机构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申报进度,并对已申报的月缴费基数进行封顶保底操作。

5.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查询

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进行封顶保底并生成下年度的月缴费基数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可以到经办机构(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查询)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查询)查询、导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文件进行核对,导出文件为EXCEL格式。

6.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启用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功能事项对封顶保底后的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启用,启用后请立即制定2023年7月征缴计划。

三、相关说明

(一)2023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根据2023年4月各险种征缴计划数据生成。

(二)参保企业申报的月平均工资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该参保单位需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时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月平均工资。申报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其中,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及我省关于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申报;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人社厅发〔2018〕33号、人社厅发〔2021〕10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军队文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20〕1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三)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期间(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新增(转入、续保)人员在办理业务时需同时填报当前年度、下一年度的缴费基数。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如果该人员在4月份征缴计划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单位申报,新单位办理新增业务时不再申报;如果该人员不在4月份征缴计划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现单位办理新增业务时申报。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职工,原单位进行工资收入申报和现单位办理新增业务时,需要同时申报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现单位申报为准。

(四)存在非在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险种的人员)应按照参加机关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两个险种人员分别申报,以免漏报。

(五)单位工资收入申报所需材料为“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涉及广大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协调配合,切实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扩宽申报渠道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让所有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知晓申报渠道、申报时间、申报口径,确保按时、如实申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

(三)做好各事项权限分配工作。请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流程根据本经办机构工作实际调整相关操作员的系统操作权限。

附件: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docx




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x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