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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河道及防洪大堤的安全,根据《河道管理条例》、《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通告》等发律法规的规定, 特通告如下:一、河道内的采砂船立即停止采砂行为;二、所有的采砂船只、砂堆三日内撤离河道管理范围,否则依法将采砂船作销毁处理。
项城市水利局
201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