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患有重症慢性疾病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人社医疗[2013]12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项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申报对象
(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并发症;精神分裂症;风湿病(包括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
本次门诊重症慢性病评审的申报对象是指参加项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患有上述疾病的人员。
(二)恶性肿瘤(患病确诊之日起五年内需放化疗者);慢性肾功能不全;异体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这五大病种可在病情确诊后随时日常申报,不再参加每年度的集中申报和鉴定。
(三)从2014年2月以来,已享受慢性病待遇满2年的参保职工,仍须按要求提供材料,但不再到现场进行体检和鉴定。
二、申报时间
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新申报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资格的参保职工,需提供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本人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由病案室审核加盖红章确认)一份,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即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照片(一寸)四张。
(二)从2014年2月以来,已享受慢性病待遇满2年的参保职工,要按照规定进行复核。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分管领导需在《项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复核认证名单》上签字盖章。参保职工需提供《项城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就医证》基本信息页和门诊处方内容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即社保卡)复印件一份,不提供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复核,停止慢性病待遇。
四、申报程序
参保职工应按规定填写《项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表》(附件1),各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要将参保职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整理成册,每位申报职工的资料装填一个档案袋。
参保职工资料整理完成之后,由单位按要求填写《项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申报汇总表》(按表格事项填写完整不能漏项)(附件2),并将新申报和已获得人员名单分别填报,以电子版及纸质形式报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
由于今年慢性病申报时间紧急,各参保单位要按照时间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参保职工的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五、评审
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逐人进行审核对照,对审核通过的参保职工发放《项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检查通知单》(附件3),请各单位医保经办人于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15日到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领取贵单位《项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检查通知单》,并发放至各申报人员。
申报人员需携带《项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检查通知单》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逾期不予受理。
正在住院及行动不便不能到现场进行体检的人员,请参检人员或家人务必于2016年11月14日前写出申请并注明所住医院、科室床位或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报送到项城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将组织专家到户或所住医院给予评审,若弄虚作假,取消以后申报资格。
做过冠状动脉搭桥术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的初次申报的参保患者在体检现场进行登记,可简化体检程序和内容,但患者必须提供全面、准确的住院就医资料,以备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
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体检结果进行评审,对符合评审标准的参保职工办理《项城市城镇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就医证》。
六、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医保经办人按照以下时间安排,逾期不予受理。
1、2016年10月8号至10月31号申报材料;
2、2016年11月8号至11月15号前来领取《项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检查通知单》;
3、2016年11月20号开始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4、2016年12月20号至12月31号前来领取就医证。
七、本通知将在项城市人民政府公众网公开发布。(网站:http:www.xiangcheng.gov.cn/)
附件:1、项城市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表 2、项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申报汇总表 3、项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检查通知单 4、项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慢病病种范围及定额标准
项城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