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5日接到河南省环保厅综合督查组专办第1批12件环境污染问题,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第1批第8号,转办内容:“1、项城市南二环路两侧,长约1500米,宽约15米,未建设围挡,沿线裸露黄土堆未进行覆盖,现场有一辆挖掘机正在土方作业未湿法作业,扬尘严重。”经调查情况属实。责令相关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建成2500米施工围档,对沿线裸露土堆进行全面覆盖,并购买安装了湿法作业雾炮机,给予公路局一名负有监管责任人赵文献诫勉谈话,对项目驻地监理负责人进行了免职。
二、关于第1批第11号,转办内容:“项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院内,该单位院内有大面积建筑垃圾约500m³未采取覆盖措施” 。经调查情况属实。责令相关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建筑垃圾已完成全覆盖,给予住建局一名网格监管责任人麻雨蒙诫勉谈话,对项目负责人马畅、工程部副部长李洪生开除和停岗一个月处分。
三、关于第1批第12号,转办内容:“迎宾大道两侧道路,1.道路两侧部分商铺门前未进行硬化,尘土较多,遇到风雨天气后,给道路造成扬尘污染。2.道路过往上车流量较大,清扫、洒水不及时,致使道路扬尘污染突出。” 经调查情况属实。城管局加大作业力度,提高作业频次,全天车道普扫不低于6遍,洒水降尘4遍以上,并新增4名环卫工人一日四扫,全天保洁,达到人机结合,优势互补,道路硬化已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四、关于第1批第23号,转办内容:“东方办事处王集村臭水沟,1.河道内生活垃圾成堆,水体颜色呈灰白色,恶臭味突出;2.河道沿线发现有多处污水排污口,周围群众反映强烈。” 经调查情况属实。办事处成立专门组织,制订方案,对河道生活垃圾进行了彻底清除,对河水进行了无害化处置,目前河水无垃圾无漂浮物,对生活污水排污口进行了规范,并建立了长效机制,对周边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定时转运;给予王集社区责任人胡之灵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办事处分包责任人张凯诫勉谈话。
五、关于第1批第43号,转办内容:“项城市鑫鼎商砼有限公司,1.该厂进出口没有安装车辆冲洗装置。2.进料口未采取密闭措施。3.厂区内地面未硬化,浮尘较厚。4.厂区内约1000m³原料露天堆放,无任何防尘措施。”经调查情况属实。 住建局下达了停产治理通知书,在公司出入口处安装了洗车机,对进料口进行了密闭施工,对裸露地面进行了硬化,对砂石料场落实了全覆盖。住建局给予建材股股长程彰诫勉谈话,对厂长曹新合和环保监督员曹学兵、何福兵停岗处理。
六、关于第1批第49号,转办内容:“项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厂区内因污泥转运,撒漏厂区地面,恶臭气味突出。” 经调查情况属实。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单位解除了与污泥转运人的协议,成立了污泥转运领导小组,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对厂区道路洒漏的污泥进行了全面清理。城管局给予垃圾处理厂副厂长李勤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污水处理厂脱水工段负责人董森免职处理。
七、关于第1批第73号,转办内容:“永旺煤炭厂,1.该厂有三条蜂窝煤生产线,现场未进行生产,但有生产痕迹。2.厂区内地面未进行硬化,贮存原煤约80吨未采取覆盖措施。”经调查情况属实。该厂位于我市散煤禁燃区之外,有散煤销售营业执照。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整改,对原煤采取全覆盖,地面硬化正在实施。
八、关于第1批第74号,转办内容:“迎宾大道路西赵营煤厂,1.该厂区院内建有煤炭粉碎机一台,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但有生产迹象。2.该煤炭销售院内点约1000吨原煤、500方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3.院内路面未进行硬化,地面浮尘约1cm,扬尘污染严重。”经调查情况属实。该厂为型煤销售点,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煤达、砂石进行了集中分类存放,全覆盖,对道路定时洒水,地面硬化正在实施;花园办事处给予赵营村支部副书记王洪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九、关于第1批第85号,转办内容:“项城市地丰生态复合肥厂,该企业将大量污泥(项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随意堆放厂区院内进行露天晾晒,恶臭气味严重。”经调查情况属实。下达了立即整改通知书,对公司露天晾晒场所有污泥转运到发酵车间和物料存储大棚,物料覆盖一层塑料布和一层防晒网,对晾晒场和厂区道路残留污泥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计划搭建4000平方米阳光晾晒大棚等。对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分包负责人李坤进行诫勉谈话。
十、关于第1批第86号,转办内容:“项城市木森皮业有限公司,1、该厂设计年产量180万张,目前生产约7000张。2、生产车间内,污水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生产所用铬粉、甲酸等鞣制危化品随意堆放,无专用储藏间。3、厂房西侧约有120平方米的碎皮肉,毛料废渣和污泥露天存放气味刺鼻,污水横流。4、厂区内一台两蒸吨的燃煤锅炉(已纳2017年入取缔计划)有使用迹象,现场堆放原煤约1吨。有麻石除尘,无脱硫脱销设施。”经调查情况属实。下达了停产治理通知书,对危化品建立专用储藏间,杜绝随意堆放;对污水收集管网进行疏通,碎皮肉、毛料废渣和污泥进行清理,消除了异味;给予丁集镇政府分包责任人杨顺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公司负责人张华、刘明等警告和经济处罚。
十一、关于第1批第87号,转办内容:“项城市峰华皮业有限公司,1、该厂年设计生产量300万张,目前生产约有5万张兰皮。2、在生产车间内,生产所用铬粉、甲酸等鞣制危化品随意堆放无专用储藏间。3、浸水、脱毛车间跑冒滴漏严重,污水遍布,横流。4、皮革喷浆车间收集处理设施,管道未密闭,喷浆废气未经废气处理设施直排。”经调查情况属实。下达了停产治理通知书,对危化品建立专用储藏间,杜绝随意堆放;对污水收集管网进行疏通,碎皮肉、毛料废渣和污泥进行清理,消除了异味;给予丁集镇政府分包责任人杨顺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公司负责人张华、刘明行政警告和经济处罚。
十二、关于第1批第94号,转办内容:“项城市奔马皮业有限公司,1、该厂年设计生产量300万张,目前生产兰皮约有3万张。2、生产所用铬粉、甲酸等鞣制危化品随意堆放,无专用储藏间。3、生产车间内污水收集管道,堵塞严重,管道两侧堆放碎肉皮,毛料废渣,气味刺鼻。”经调查情况属实。下达了停产治理通知书,对危化品建立专用储藏间,杜绝随意堆放;对污水收集管网进行疏通,碎皮肉、毛料废渣和污泥进行清理,消除了异味;给予丁集镇政府分包责任人杨顺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公司负责人马兵、李士恒行政警告和经济处罚。
项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