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8〕17号) 、 豫农科教〔2018〕9号 和 周口市201 8 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认定管理意见,现将今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的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公益性培训机构(包括农广校、农机校、农技推广机构、农业职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等;具备较大规模、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独立会计核算的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二)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涉农专业培训经验;
(三)具备稳定的专业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必要的食宿条件(至少可容纳50人)、教学设备和创业孵化条件;
(四)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近3年无违纪违法记录。
(五)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熟悉农民培训规律,具有良好的协调、管理、组织能力。
(六)省级培育实训示范基地、示范性农民田间学校、市级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定点培训机构可优先考虑。
二、实训基地申报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等。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财务状况稳定。
(三)具有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所需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能够提供维护基地运行的基本经费。
(四)具有一批相应的产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授课教师和技术指导员,能够根据教育培育对象的特点和专业,合理设置课程。
(五)遵守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各项要求,具有健全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具有服务周边群众共同致富经验,经常开展农业专业技术培训,产业专业化强、业务技术领先、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特点和规律。
满足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除具备自己的实训基地外,可结合需求择优选择符合以上条件的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高产创建示范片、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基地等作为实训基地。
三、申报时间:201 8 年11月 12 日至201 8 年 11 月 18 日
公办机构报名时需携带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非公办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报名时需携带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省级批复文件
四、申报地址:市农业局科教股
五、联系人:滕长虹 13271689777 闫鹏威18638097677
项城市农业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