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敬告广大城镇居民: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开始了!城区学校学生儿童以学校为单位办理续参保缴费手续;低保人员到民政局办理续参保缴费手续;残疾人到市残联办理续参保缴费手续;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到街道、办事处办理续参保缴费手续。
附:
项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释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按照中央、省和周口市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不仅是市委、市政府“全面建小康、建设新项城”的重要举措,更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民生、推进公平正义、共享改革成果、人人享有医保、促进社会和谐”的为民理念。
2、参保对象和条件
城区内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少年儿童、大中专学校在校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保。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六个办事处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3、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筹集标准为:(1)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中央、省、市财政补助120元;(2)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儿童、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0元,中央、省、市财政补助130元;(3)18周岁及以上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60元,中央、省、市财政补助120元;(4)18周岁以上非学生儿童的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中央、省、市财政补助160元。参保居民按年缴费后:(1)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建立个人帐户;(2)18周岁以上非学生的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个人帐户。
4、参保、缴费的有关程序
(1)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及医保IC卡的领取、发放。
(2)城镇低保人员:由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城镇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缴费及医保IC卡的领取、发放。
(3)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具体负责对全市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进行身份认定、参保、缴费及医保IC卡的领取、发放。
(4)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家庭中学生由学校组织已参保、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都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医保IC卡的领取、发放。
注:各类参保人员在第一年参保时均需一次性缴纳IC卡工本费10元,一寸红底照片一张。
5、参保、缴费应注意的事项
(1)城镇居民应于每年9月至10月缴纳下一自然年度的医疗保险费。(2)城镇居民参保,自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6、参保人员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三证(身份证、医保IC卡和住院证)到医院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入院治疗;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只需用现金缴纳个人应负担的个人部分;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市各定点医院无法确诊或无医治条件,确需转往外地就诊的,应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按程序填写《项城市医疗保险病人转诊转院审批表》,在报经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批后方可转诊,出院后携带转诊审批表、发票、出院证明、诊断证明、明细清单、病历、户口本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7、参保人员所能享受到的待遇
参保人员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三种特殊门诊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血液透析和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6000元)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照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等)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中医院)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转诊到异地(省内和省外)600元。
(2)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60%;经批准到异地(省内和省外)就诊的,基金支付50%。
8、低收入家庭的标准及其60周岁以上人员的认定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的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须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认定并签署意见,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审查,乡镇、办事处盖章核定,并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公示5天。
9、参保居民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几种特殊情况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2)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的;(3)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4)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5)戒毒、性传播疾病治疗的;(6)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7)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10、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但仍能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的几种特殊情况
(1)参保居民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支付,但必须在3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并由医院提供原始发票等相关证明,其中在本市就诊的,原则上病情稳定后或3日内转入定点医疗机构;(3)参加居民医保的少年儿童及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由医保基金支付;(4)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1、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经正规程序住院治疗,期间所使用的药品、诊疗、医疗服务设施等,要严格按照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规定,政策范围内的由医保基金予以支付,政策范围外的则不予支付。规定项目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等,需先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并报经医疗保险中心复核备案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