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光伏扶贫电站运维管理规范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一、电站总体情况: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关于《2017年光伏扶贫工作推进方案》(豫发改能源【2017】789号)和豫发改能源【2017】565号,周口市发改委、周口市扶贫开发办周发改能源【2017】366号文件精神,项城市委、市政府把光伏扶贫作为产业扶贫重要抓手,从2016年底开始共分两期实施建设村级扶贫电站。
第一期全部是屋顶式村级小电站,选址在政府辖区的公共屋顶,共60个并网点,总规模2.96兆瓦,总投资1881万元,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592户,于2016年底启动建设,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实现并网运行58个并网点,2017年6月30日后实现并网运行2个并网点。
第二期选址在全市59个建档立卡的贫困村,主要整合村内废荒地或闲置地,单村或联村(相邻贫困村联合)建设,59个贫困村共规划45个并网点(覆盖59个贫困村1321户贫困户),总规模9.25兆瓦,总投资7000万元,由市政府委托项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已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实现并网。
二、电站运维管理规范
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已移交给村集体,电站所有权归行政村村集体所有,项城市恒益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电站运维管理,施工单位负责保修期内电站保修,根据《周口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周脱贫【2019】39号文件要求,为确保电站正常运行,光伏扶贫电站基础设施不被破坏,避免意外安全事故发生,要按照“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的运维理念,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建立市、乡、村三级运维管理体系,明确市、镇、村级电站管理责任人。市级公开招标运维企业,负责全县所有电站的运行监测、信息上传、信息统计、数据分析、运维调度、设备检修和故障处理等;镇级指定管理责任人,负责所包镇电站的日常运行管理;村级选聘有劳动力贫困人员担任村级扶贫电站管护员,培训合格后上岗,负责对本村电站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细化分工、夯实运维责任,提高扶贫电站发电效率,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贫困户收益最大化,现将有关目标责任划分如下:
(一)、项城市恒益新能源有限公司责任
统筹管理保障,坚持高标运维,电站建成后,立即建立项城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监控中心,安装配置高端后台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全市45座地面式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情况和发电量及收益情况。监控平台的建立也为电站运维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能够及时发现电站运行中的异常信息,确保故障隐患第一时间消除。
1、负责电站范围内所有发电设备、发电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所有电站正常运营发电。
2、负责电站发电设备的定期巡检、保养、故障判断、排除等工作。
3、负责数据监控平台的维护、数据分析汇总等工作。
4、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电站不能正常运行发电,项城市恒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承担相应损失。
5、由于树木、房屋等遮挡原因造成电站不能正常发电,项城市恒益新能源公司不承担相应损失。
6、电站发电收益资金在电业局支付到恒益新能源公司账户后,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按文件要求足额拨付给村集体。
7、项城市光伏扶贫电站为无人值守电站,行政村应做好电站的巡查巡视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如果发生因非工作人员进入电站并受伤或死亡,项城市恒益新能源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9、保证电站资产不受损失及现场管护人员安全,需对电站资产购买保险,光伏电站保险由项城市恒益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购买,资金从光伏收益中按比例合理支出。
(二)、施工单位责任
1、对电站一年的全面质保(2018年7月1日--2019年7月31日),其中光伏组件质保期为10年,组件功率保证20年,逆变器为5年。
2、该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在接到整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维修。
3、质保期外或出现因行政村村集体(责任方)使用不当、人为破坏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行政村向项城市恒益新能源有限公司报修,施工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由项城市恒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修复,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保。
(三)、国网项城市供电公司责任
1、做好光伏扶贫电站所有并网点的并网线路通畅,保证电压稳定。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电路不通,供电公司及时抢修,保证线路通畅。
3、因供电公司的原因造成电站不能正常运行发电,由供电公司对发电收益进行赔付。
4、如因人为原因导致发电收益损失累计达到2000元以上(含2000元),将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光伏扶贫电站所在镇责任
1、负责对所辖电站的监管工作,保证行政村对电站看护到位,对树木、房屋等遮挡电站发电的要做到处理到位。
2、督促电站所关联的贫困村每年2月底前,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制定光伏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公示后上报镇政府审核,并报市扶贫办备案,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
3、形成的村集体经济要进镇、村“三资”管理账户,按照豫脱贫【2018】102号文件要求执行。
4、村级光伏电站所在覆盖的村按年度由镇政府录入贫困户收益分配信息。
(五)、行政村为光伏扶贫电站责任主体
1、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行政村,光伏扶贫电站属于集体资产,归行政村村集体所有。
2、行政村负责电站管护,站内周边遮挡物的清理,并做好电站的看护工作,确保电站所有设备、设施免遭破坏或偷盗。
3、因村集体(使用方)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如因耕地损坏电缆,放炮、烧纸、燃烧秸秆等原因发生火灾,保修费用由村集体承担。
4、行政村配合项城市恒益新能源有限公司做好电站运维工作。
三、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文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精神和相关要求,经项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扶贫办[2017]61号文的通知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
第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是总的发电收益扣除运维费用、维修基金、财产保险、网络费用、升压电站电费和税收后的收益。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后执行。光伏扶贫项目重点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向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倾斜,确保精准识别,坚持收益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避免“终身绑定”。
第四条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使用范围:1、村集体经济积累和举办公益事业,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收益的30%;2、直接分红,每年每户不高于3000元,仅用于全家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3、设置公益性岗位,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不可直接分红,按照家庭贫困程度,参照项脱贫组【2019】30号文件,由高到低安排公益性岗位,每月每人补贴工资不高于500元,原则上一个家庭不得重复安排多个公益性岗位;4、其他惠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支出。
第五条设置公益岗位。1、管理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社会治安巡逻员、邻里矛盾调解员、违法建设监督员、安全生产监督员、环境保护巡查员、护林防火协查员、卫生保洁协助员,大部分岗的主要职责是在村内经常性的巡查。2、政策宣传类岗位,主要包括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员、移风易俗宣传员、扶贫政策宣传员,主要是一些贫困老党员和有一定文化的贫困户。3、脱贫互助类岗位,包括贫困户信息协查员、扶贫资产协管员、孝心基金协理员、扶贫理事协理员等,主要职责是协助村扶贫理事会,对村里扶贫资产、项目进行管理,推进扶贫有关事务。
第六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项城市国有资产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市恒益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市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收益资金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帐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帐。镇政府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
第八条 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市扶贫办应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市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覆盖的村按年度由镇政府录入贫困户收益分配信息。
第九条 市监察委、扶贫、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的监督,对破坏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发改委、扶贫办负责解释,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指导光伏扶贫电站所在覆盖的村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