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 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0-04-02 20:18:1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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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组办20208

 

关于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项城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项城市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政务服务程序,降低企业、群众制度性成本,实现“容缺补正、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满意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政务服务申请,政务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在申请人具备主要审批条件和提交主要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所有审批条件、补交欠缺材料的前提下,政务服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或同意(以下简称审批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服务是指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社会事务等其他审批事项时进行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办理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以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的方式提供政务服务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容缺补正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六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可以采取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政务服务。

第七条 告知承诺的告知方为政务服务部门,承诺方为申请人。

第八条 对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履行承诺应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二)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三)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收到政务服务部门的告知承诺书,选择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认真阅读本容缺补正告知承诺书,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应当将已经签章的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邮寄给政务服务部门。

第十条 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办理容缺受理,先提出申请,并提交填有基本信息的告知承诺书和不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二)政务服务部门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验的要现场核验,确认其是否提交主要材料和具备审批条件。若符合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条件,双方签订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书;若不符合条件,告知不具备的理由;

(三)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承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经审核确认具备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办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盖章的《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四)政务服务部门当场发放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

(五)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或通知政务服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一条 告知承诺书经政务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政务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二条 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督促申请人按时履行承诺。申请人在承诺的期限内未履行承诺、履行承诺不符合要求或者履行承诺不实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同时按照承诺书要求对其进行联合惩戒,申请人应同时终止相应活动。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履行承诺不符合要求或者履行承诺不实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该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再适用容缺补正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方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发现通过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的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告知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其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政务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审批决定和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部门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告知错误的,由政务服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政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不申请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申请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务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