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收项城市2022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实施征地的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10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豫政土〔2023〕455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地面附着物的种类
此次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如意湖南路北、湖滨路东、公园支路西、名仕路南。(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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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单位 |
土地 总面积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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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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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共计 |
11.7545 |
11.7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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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 |
光武街道小计 |
10.3956 |
10.3956 |
迎宾社区 |
5.7053 |
5.7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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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营社区 |
4.6903 |
4.6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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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佛阁街道小计 |
1.3589 |
1.3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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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菜园社区 |
1.3589 |
1.3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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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种类:苗圃花卉、坟、井、树木、房屋等。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项政[2020]10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每亩1500元。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依法依规足额兑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分配。社会保障费按照豫人社〔2019〕1号、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十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书面送达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