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魏康)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制贩假币、假发票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发展秩序,提高群众的安全感,为我市社会治安大局平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局党委研究决定,自 10 月 4 日至 10 月 25 日,在市区范围内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集中开展清理清查专项行动。
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部署、联合行动的方法,集中开展清理清查出租房屋、暂住人口专项行动。为加强对此次行动的组织领导,局党委成立清理清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公安局长周运杰任领导小组组长,政委张国营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副局长王贵峰兼任办公室主任。
通过开展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清理清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一批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制贩假币假发票、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抓获一批“两抢一盗”等街面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各类在逃犯;依法取缔一批非法出租房屋;整治一批藏污纳垢场所;消除一批出租房屋治安隐患。彻底澄清全市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底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服务现实斗争,强化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推进公安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切实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
清理清查 凡城镇居民住宅对外出租的房屋;单位、行业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屋;城乡接合部特别是“城中村”以房屋租赁为主要经济和生活来源的出租房屋;学校周边用于租赁学生上学及家人陪读居住的房屋等均属此次清理清查的范围。
清查清查的重点部位:主要是流动人口聚集、居住和活动较为集中的“都市村庄”、城乡接合部、车站、出租房屋、中低档旅店、集贸市场、内部单位、工棚工地、美容美发店、废旧物品收购站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清理清查的主要对象:1、外来无固定职业、经常昼伏夜出、无生活规律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2、“三无”人员。即: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3、从事娱乐、美容美发、茶社、棋牌室、浴池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的;4、内部单位、旅店业中长期包(租)房住宿的外来人员;5、在城镇从事搬运、装卸、建筑的外来人员;6、从事印刷、复印、刻字业的;
此次专项行动市局在城区按照派出所辖区划分若干战区,若干个责任区,以派出所为主,各警种协助配合,对市区内的所有出租房屋及暂住人口逐户逐人进行拉网式清理清查,做到社区不漏院、院不漏户、户不漏人。
对城乡接合部及出租房屋比较集中、治安问题突出、日常管理工作失控的地方集中人员、集中时间进行重点清查。
在清理清查过程中,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严加审查及时查证,发现并抓获混迹其中的流窜作案分子及在逃人员,查破案件,打击犯罪。
清理清查行动中,要坚持边清理,边登记,边录入信息、边备案的原则,认真细致填写《出租房屋清理清查登记表》、《暂住人口登记表》、录入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彻底澄清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底数,为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管理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对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即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出租房屋制贩假币、假发票,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或有价票证、凭证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理。
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照《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章第一项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对雇佣无暂住证人员的,依照《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法定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清理清查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要按照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明确工作重点,采取过硬措施,多策并举,全力开展集中清理清查工作。市局党委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指挥督战,亲自动员部署,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行动效果。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任务,科学分工,明确责任,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确保领导、人员、措施、效果四到位。同时,建立严格的倒查追究制度,确保清理清查工作落到实处。此次集中清理清查行动结束后,市局对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并通报全局。
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查处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流动、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从重从快严惩,绝不手软,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在清查过程中,要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提高警惕,注重自身防护。
公安局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开展此次清理清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让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行动中来,大力配合我们的工作。局领导将在市电视台发表专题讲话,进行大力宣传。
清理清查期间,各单位要及时掌握清理清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按时上报清理清查情况、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及时了解掌握清理清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期间,市局将组织纪检、督察进行督导检查,随时通报各单位工作情况,推动清理清查专项行动的有效开展。并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排名,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工作出现漏洞,排名位次较差的单位,将追究分包领导、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立金 审核:赵清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