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牛凌峰 高传法) 河南项城一农民工受雇在建筑工地进行室内工作时,不幸从三、四米高的架子上跌落摔伤,导致九级伤残,当其向雇主与开发商等人要求支付赔偿费用时,竟遭到当事人的相互推诿,无奈,该农民工将雇主等六被告告上法庭。10月26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六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5874.95元。
2007年10月秋收过后,家住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某行政村的村民时某随老乡韩某等三人一块到江苏省打工。期间,韩某等三人承包了江苏省某建筑工地室内的粉刷业务,因人手不够,韩某等三人便雇佣时某进行室内粉刷工作,约定每天支付时某工资60元。同年11月27日上午,时某在室内进行粉刷墙壁时,一不小心从三、四米高的架子上跌落摔伤,随后被及时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根骨粉碎性骨折,断段移位。后经鉴定,时某的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时某摔伤的建筑工地的开发商是江苏省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建筑承包商,承包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把部分建筑工程承包给了朱某,朱某又把室内粉刷业务承包给了其好朋友韩某等三人。事故发生后,韩某等人出于同情支付了时某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支付。当时某的亲属找到上述单位和个人要求赔偿时,其相互推诿并拒绝赔偿。经多次协商均未果后,无奈,时某一纸诉状将江苏省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某及韩某三人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六被告连带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它损失、继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时某在从事雇佣工作时,由于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从架子上摔下受伤,被告朱某及韩某等四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某,朱某又将分包来的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又分包给韩某等三人;开发商、承包方应当知道朱某、韩某等四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朱某及韩某等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编辑:邝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