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市监处罚〔2024〕78 号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9-20 16:56:4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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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熊中良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熊中良

  身份证件号码:412702196508243633

  经查,熊中良在项城市李寨镇熊庄行政村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经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开始在项城市李寨镇熊庄村路口西经营百货店,在无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烟草公司的批发价的基础上每条加价8-10元的价格在秣陵镇、李寨镇商户处零散收购卷烟共19个品种56条,准备放在门市部里以零售价销售。该批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项城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为共计12865元。至查处之日该批卷烟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项城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及接收时间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烟草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寨所无照经营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5.项城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当事人94条卷烟由项城市烟草专卖局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6.烟草局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当事人该批烟草制品核价为12865元

  7.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证明该批卷烟为真烟

  2024年09月0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项市监罚告〔2024〕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条 / 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

  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其处罚款258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

  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三条 / 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其处罚款258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4年09月19日

责任编辑:x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