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24012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 2024-05-30 11:36:0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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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林林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汽车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指导!您在市政协六届委员会三次会议的提案《关于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提案》已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进一步适应新能源新要求,有效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安全问题,在此向您汇报并作如下答复: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40号)《周口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实施方案》(周政办[2023]45号)《周口市2024年省重点民生实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以及我市城市建设重点工作台账等文件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基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新城建"对接"新基建",以"新基建"促进"新城建",带动城市功能提升完善、新型能源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优化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品质生活需求和美好生活向往,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规划引领,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整合交通、市政、电力、土地等公共资源,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建设规模、空间布局和推进时序,适度超前发展,适应快速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充电市场发展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充电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实现充电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以服务群众、便捷充电为导向,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明确信息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推动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智能充电网络,中心城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8,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到2030年,全市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

  按照河南省和周口市要求,我市具体目标为2024年完成建设充电桩(枪)420个,包括公共服务领域充电桩(枪)220个,私人充电桩(枪)200个;集中式公用充电站6个。2025年完成中心城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160个,完成市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100个;2026年底,基本实现中心城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全覆盖。截止2024年5月底,目前我市已完成162个充电桩建设。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规划先行,分布实施。我局前期与特莱电、海康威视、周口投资集团、华为等对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洽谈,目前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初稿已出,全市共规划173个站点、873个快充,854个慢充。下一步经发改委、自然资源规划局,城管局等单位评议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按照三年计划进行分布实施。2024年重点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乡镇汽车站等场景充电桩的建设,预计完成41个站点,73个快充,176慢充。

  (二)根据不同场景,分类建设。一是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民小区,按停车位数量10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供电线路敷设到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单独装表立户,由公变直接供电。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二是既有居住区地下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既有居住区地下停车位加装充电基础设施,物业企业要在设有充电桩的地下车库公共区域配备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自用充电桩业主要在车位上方安装悬挂式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加强消防安全措施。三是公共区域及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 /T33004)等标准规范执行。

  (三)建立充电服务体系,完善智能服务平台。一是建设完善我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服务平台,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监管等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撑,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提升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二是制定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研究制定财政奖励政策,文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充电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发展。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省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优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落实峰谷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等电价优惠政策。三是加强配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并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保障电力供应。四是规范服务费收取行为。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在个人停车位(库)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二、下步工作

  (一)推进事业单位、小区、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推进城市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既有居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街道、社区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到2025年,所有居住小区要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并进行公示。二是大力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优化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新建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车站、码头、大型商超、文体场馆既有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照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三是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2024年12月前,有独立办公楼(区域)的市直机关、省驻项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其他公共机构、产业园区等应当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增加。四是统筹全市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对公共停车场既有的存量充电基础设施,采取收购、合作、合资、租赁等模式,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单位和个人报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按规定由发改部门备案,同时告知住建部门审核。对私自建设安装的,电力部门不予进行配套,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推进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及场站配建专用快速充电站。二是在城市建成区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环卫、执法、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要求外,市级党政机关每年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应采购新能源汽车,并配建充电桩(位)。

  (三)推进其他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开展城际快速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行动。对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助力实现2024年年底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所有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延伸,到2025年具备充电条件,实现有效覆盖。国道沿线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8辆以上电动汽车同时充电需要,必要时增加移动充电基础设施。二是开展县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支持电动汽车下乡,将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全市充电网络建设的关键节点,支撑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化、数字化发展的战略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引导在市客运站、乡镇政府、村委会、乡镇客运中心以及既有停车场等便利群众充电的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构建"县域示范站+公路沿线充电站+村居充电桩"的乡村充电网络,到2025年实现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县域全覆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覆盖,基本满足农村居家充电需求。

  (四)简化投资建设审批。对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或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简易防雨设施的,直接向所在地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

  (五)强化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承担运行维护及安全责任。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 /T33004-2013)、《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准规范,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竣工验收请示单,同时接入省充电平台系统,无备案无竣工验收的将依法清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需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施工单位会同小区物业企业完成,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权人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

  (六)坚持建管并重。坚持建管并重、分类指导,对完工项目要组织"回头看",查漏补缺,全面落实民生实事工程建后管护制度,健全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压实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真正做到充电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一处、成一处、管好一处。建立运营管理考评体系,结合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加强运营监管工作,开展用户满意度评价。

  (七)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协调相关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持续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工作中的亮点、经验,邀请用户现场体验充电桩使用效果,全方位感受充电设施建成后的舒适性和便利性,提高社会各界认知度,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指导第三方运营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配合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任务,更好地满足全市居民对充电桩基础设施的需求。

  感谢您对全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关注支持!请您继续监督指导我们的工作,再次感谢您的建议。

  2024年5月6日

责任编辑:x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