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日,项城市南环线(国道106西延)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714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7.9311公顷,转用国有未利用地0.353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南顿镇田园村、姜庄村、水牛刘村、高洼村,光武街道郑营社区,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和面积
征收南顿镇田园村集体农用地2.4420公顷(耕地1.417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5730公顷,姜庄村集体农用地3.9197公顷(耕地3.7837公顷),水牛刘村集体农用地1.4300公顷(耕地1.3593公顷),高洼村集体耕地0.1247公顷;光武街道邓湾社区集体耕地0.0147公顷。转用光武街道国有未利用地0.1657公顷,南顿镇国有未利用地0.1879公顷,以上共计8.284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南顿镇田园村 |
2.4420 |
4116810201 |
72 |
南顿镇姜庄村 |
3.9197 |
4116810201 |
72 |
南顿镇水牛刘村 |
1.4300 |
4116810201 |
72 |
南顿镇高洼村 |
0.1247 |
4116810201 |
72 |
光武街道邓湾社区 |
0.0147 |
4116810201 |
72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标准为62.2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项城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项政文〔2025〕4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项城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项政文〔2025〕4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5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94-4321327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