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生猪养殖场(户):
为促进我市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贸【2023】10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4】21号)要求,确保我市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能够及时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指导生猪养殖场(户),注重实效,合理使用奖励资金。
(二)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扶大扶强的同时,统筹兼顾一定规模的生猪养殖场(户),促进生猪养殖场(户)发展生猪生产。
(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验收结果在项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四)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生猪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五)坚持不重复支持的原则。同一年度内,对已使用奖励资金的养殖场(户),奖励资金不重复支持。
(六)坚持不支持污染严重原则。群众反映强烈的生猪养殖场(户)和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奖励资金不予支持。
二、奖励资金总额及使用安排
2024年中央财政奖励我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共计400万元。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4〕21号)要求,我市奖励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圈舍改造、良种引进、保险补助三个方面。符合奖励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根据本场实际任选一项建设内容,申报奖补资金,该奖补资金不支持双项或多项建设内容。
(一)对规模养殖场(户)圈舍改造,改造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高于500元的奖补资金。需要提供圈舍改造前、中、后影像图片,养殖场用地批复或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建设合同、建设发票等相关资料。
(二)对规模养殖场(户)良种引进,新购进种猪及母猪不高于每头总价的80%进行奖补。需要提供引进种猪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对应的检疫证明、购置合同、购置发票等相关资料。
(三)对规模养殖场(户)保险补助,根据《周口市财政局周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生猪价格“保险+期货”项目工作的通知》(周财金﹝202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奖励资金用于购买保险不高于45万元。养殖场(户)采取自主自愿的方式,理性购买政策支持范围的生猪保险。参加保险的每头生猪不高于总保费的35%进行奖补,以保险公司承保数量进行核算奖补资金。需要提供承保合同、购置发票等相关资料。
(四)对规模养殖场(户)资金奖励使用标准。
1.超大型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1000头以上或育肥猪存栏10000头以上),单场计划奖励资金不高于50万元。
2.大型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育肥猪存栏2000头以上)单场计划奖励资金不高于25万元。
3.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60头以上或育肥猪存栏1000头以上),单场计划奖励资金不高于15万元。
4.适当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育肥猪存栏1000头)单场计划奖励资金不高于6万元。
(五)根据当年奖补资金总量,以最终验收结果核算奖补资金。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奖励资金的生猪养殖场(户),必须如实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和企业信息,不得谎报和冒名顶替。
(二)生产规模达标。现场评审时,能繁母猪(经产母猪)存栏在50头以上(含50头)。或者现场评审时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含1000头)。现场评审时,考虑生物安全,主要以现场录制影像资料为证,录制的影像资料必须能反映出能繁母猪或生猪存栏情况。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严禁销售病死猪。如有违反,不得申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四)生猪出栏本年度无检疫记录的,不得享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五)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生猪养殖场(户)和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不得申报。
(六)基础设施较差(无门、无院)的生猪养殖场(户)不得申报。
(七)2024年新建生猪养殖场,未投入使用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生猪养殖场(户)提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养殖场用地批复或设施农用地备案表、生猪出栏检疫记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排污许可证或排污备案表等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
五、有关要求
对申报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生猪养殖场(户),采取市农业农村局各镇办兽医站初审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人员现场复核的办法,评定出符合奖励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以最终通过验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补对象、标准、建设内容等制作奖补清册,报财政部门发放奖补资金。生猪养殖场(户)的负责人是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的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不配合验收的生猪养殖场(户),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格,不在享受资金奖励。
六、申报期限和地址
申报期限:2024年8月26日至8月30日下午5点,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请务必重视。
申报地址:项城市工业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159号(原畜牧局)
联系人:栗瑜 联系电话:13592226787
附件:项城市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申报、验收表.docx
项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