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8日,项城市202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651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2.549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花园街道后高营社区,用地四至范围:商城北路东、宜人路南、规划东湖路北、规划万安北街西。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和面积
征收花园街道后高营社区集体农用地1.3309公顷(耕地0.845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2190公顷,共计2.5499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花园街道后高营社区 |
2.5499 |
4116810201 |
72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标准为62.2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项政〔2020〕1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项政〔2020〕1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