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项城市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来源: 项城公众网|http://www.xiangcheng.gov.cn 时间: 2007-04-20 11:42: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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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佳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目前你公司废气排放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你单位的大气污染实施限期治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3台锅炉电除尘设备的安装和调试;2007年12月底以前,完成7台锅炉电除尘设备的安装并投入运行,确保大气污染排放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二、限期治理期间,由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由市环境保护局按照限期治理管理规定进行验收。限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三、大气污染治理是今年市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你公司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