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2018〕24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项城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项城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3日
项城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镇垃圾处理费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 〔2002〕872号)和《周口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周政〔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城镇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焚烧和用其它改变城镇垃圾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得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收集费用、运输费用、处置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四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输、统一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乱堆乱放。建筑垃圾的处置必须经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处置。
第六条 医疗、厂矿、科研、屠宰、生物制品等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无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可委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并交纳收集、运输、处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成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市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日常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建立城镇垃圾处理费理缴费年度申报登记、调查审核制度。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进行垃圾处理缴费申报登记,收费单位也可主动到缴费单位上门调查登记。
(二)每年1月为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年度申报登记期。
(三)申报登记的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经营项目、经营面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及电话、单位职工人数(含离退休职工、临时职工);兼营住宿的,还应当申报登记床位数;兼营多种项目的,按上述要求分类申报登记。
(四)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垃圾产量情况进行调查,对申报登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九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计收。城镇垃圾处理费计收标准:
1.城市建成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含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民)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经营单位按每户每月3元上缴处理费,其余2元作为住宅小区内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中转站的费用)。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按其从业人员计收,每人每月2元(大中专院校、高级中学师生减半征收,有其所在学校交纳。列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包含生产垃圾)。
3.医院、医疗服务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4元。
4.宾馆、饭店(经营住宿)、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5.餐饮业、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经营性健身娱乐馆、网吧、茶吧、照相业)、桑拿、浴池、美容美发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6.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
7.商场、各类超市、临街门店、洗车业、停车场、加油站等各类商业(除去特种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按累进制计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1元,经营面积100—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8元,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5元。
8.城镇规划经营摊点:固定摊点每月15元,流动摊点每摊点每日1元计收;早、晚餐饮、夜市每日每桌2元计收。
9.建筑垃圾清洁费,按面积计收:新建每平方米0.5元,拆旧每平方米1元。无法按面积计收的,由征缴双方协商收费。
10.单位、商户、居民占用城区道路、广场、公用场地举办各类活动;单位和居民室内外装修及其它活动产生的垃圾;单位、住宅小区等自备化粪池、沉淀池的清掏、吸污收费,双方协商。
第三章 征收办法
第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采用委托征收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理征收管理部门直接征收的形式。未经城镇垃圾处理费理征收管理部门书面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部门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人员由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后持证上岗收费。
第十二条 各征收、代征部门要分别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保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 处理费的作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城市垃圾的清运和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收费总额的10%返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核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核算、资金拨付工作,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各委托单位每月28日前向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报送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明细表,12月28日前报送年度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明细表。
第十六条 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征收票据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到市财政部门统一领取票据,各征收、代征部门根据核定基数,统一到市容环境卫生征收主管部门领取。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票据使用计划,办理票据领购核销手续。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票据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建立票据领、用、存台帐,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及收费情况。
第五章 缴费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对低保对象和下岗失业人员,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民政局的合法证件,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对特别困难户,通过调查核实后免征垃圾处理费。
第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足额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九条 产生城镇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垃圾容器,并负责将垃圾送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站、点。
第二十条 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所管理的庭院、广场、楼道、门店需自行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垃圾收集。也可委托有环卫专业资质的企业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收集垃圾,被服务单位可向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制定年度征收目标,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制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具体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制度,在征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者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票据收费、无票据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违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城镇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征收单位作出的缴款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其他相关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镇(不含农村)、办事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