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2014〕46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项城市红星制革有限公司
实施停产治理的通知
项城市红星制革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周口市环境保护局对我市重点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问题如下:
一、综合废水超标严重。外排废水监测结果显示:COD 2504 mg/L、氨氮393 mg/L,超过皮革企业外排废水COD 100 mg/L、氨氮15 mg/L执行标准,超标分别为24倍和25.2倍,对周围坏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含铬废物处理台账记录不完整,缺漏现象严重;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处理中有跑冒滴漏现象,含铬废渣乱堆乱放不能及时收集入库。
三、污水处理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综合污泥压滤机长期闲置;初沉池污泥已沉淀满,失去初沉池作用;预曝调节池部分曝气头堵死,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四、厂区环境管理混乱,存在脏乱差现象。
五、项城市环保局对你公司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项环文〔2014〕80号),置之不理,不见行动。
根据省环保厅和周口市环保局意见,依据《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治理,要求2015年2月19日前完成停产治理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艺方面应选用国家环保部认可的污染防治技术及列入《国际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目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的工艺。
二、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应按照停产治理通知书后要求,制定整改实施计划,编制整改方案,每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整改进度。
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环保局提交竣工报告,申请验收。
四、不执行本通知书规定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按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4年12月2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