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2010〕26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项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项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项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2009]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项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2010年底前,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二)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对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开展调研,根据省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办法,研究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我市医疗保险范围办法。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土地出让所得、争取中央财政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对确有困难,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总工会。
(三)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四)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水平。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至2011年,逐步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一基金支付比例要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积极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在全市逐步实现新农合门诊统筹,依托基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将居民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五)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时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15%(含风险资金)。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六)加强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健全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完善市、乡(社区)二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约束机制和付费方式,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制度,实现医保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和完善参合农民“在哪住院、在哪报账,当天出院、当天报账”的操作办法,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和人员编制。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
(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在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难以自付部分再给予救助或补助。推进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结算工作,推行 “一站式”管理服务。整合医疗救助资源,适时开展专项医疗救助,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针对性。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推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八)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在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统一采购价格。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九)建立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制度。根据国家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2010年底前,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目录药品使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收支,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鼓励优先使用并确定使用比例。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十)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十一)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加强药品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批,大力规范和整顿生产流通秩序。建立便民惠农的农村药品供应网。完善药品储备制度。坚决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卫生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十二)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国家基本建设和国债资金,抓紧编制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2010年完成市中医院搬迁任务。2011年底前,完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建设和市妇幼保健院及市卫生监督所的新址建设,完成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改造任务,进一步完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使我市市级“三院一所两中心”和15所乡镇卫生院全部达到标准化水平。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2011年底前,再建成两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完成我市规划的建成6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任务;建成276个标准化村卫生室,使我市478个行政村全部有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按规定本市应配套的各项目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
(十三)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2011年底前,为我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中医院配齐1300张床位所需的1400名卫生技术人员,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人才培养“51111工程”的实施为契机,落实全科医生培养规划,采取学历教育、在职培训、到城市大医院进修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尽快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合格全科医生的要求。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按照省政府培训计划要求,落实我市应分担的培训经费。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全市所有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服从安排,2011年底前对全市所有中心乡镇卫生院和较弱的乡镇卫生院支援一遍,每所卫生院支援时间不少于1年。并采取积极接纳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十五)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继续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安排启动实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专项建设规划,逐步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2010年,在乡村两级设立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站和信息点,实现卫生监督网络全覆盖。市第一人民医院可根据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开设精神门诊和心理健康咨询中心,逐步建成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按规定本市应配套的各项目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六)抓好涉及面广、影响全民健康水平的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卫生系统电子信息化建设。2010年底,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城市居民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由基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承担,实行电子信息管理。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公共卫生项目。实施5类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即: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为农村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检查(35-59岁);继续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继续免费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继续开展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
(十七)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培训经费、科研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全额安排。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09年不低于15元, 2011年不低于20元的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十八)严格核定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认真落实周口市编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关于转发〈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关于冻结专业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周编办[2009]33号)要求,冻结全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现有人员编制。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对现有人员重新择优聘用,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分流,新增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责任单位:市编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九)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在核定人员编制基础上,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管理办法,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分级诊断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逐步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二十一)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严格按照省政府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布署,稳步实施。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编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制订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省、周口市区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编制我市区域卫生规划。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2010年和2011年,是我市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题词:卫生 医疗 改革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