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项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项政〔2008〕24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08-04-30 16:23:3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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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项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项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

      为使我市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办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豫政〔2001〕72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周政〔2007〕4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市政府受理国务院、省政府、周口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本市各乡镇(办事处)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上级驻项城市各企、事业单位发送给市政府的公文。市直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报文;如有需要向市政府请示的紧急重大事项,可向市政府报文,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
      二、受理渠道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机要室统一负责接收、运转。凡向市政府行文请示、报告工作,必须用正式文件,且一式3份。乡镇(办事处)由乡镇长(主任)签发,市政府各部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受理的公文,运转中如发生误压、漏办、丢失等情况,由送、接公文人员承担责任。对收到的公文,凡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应注明理由退回。
      三、传递、办理程序
      市政府办公室机要室对收到的国务院、省政府、周口市政府的机要公文,负责运转、办理;其它公文,要分别予以登记、分类、加签,并由秘书长提出分办或者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办理。请示类公文由秘书长提出分办或拟办意见,然后呈请有关领导或部门批办和办理。主送“市委并报市政府”的公文,分送有关领导阅知。市委、市政府或者其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公文,经市政府或者办公室领导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编号、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办理的请示、报告和其它公文,经有关领导审理后退机要室。需要呈送其他领导审批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机要室负责传递。领导之间不横传公文,报送请示、报告等公文的部门不得自传公文,以免延误办理和出现丢失现象。
      四、文件形式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以及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通知等,用《项城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项政”)的形式印发。
      (二)向省政府、周口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的批复,用《项城市人民政府》(代字为“项政文”)的形式印发。
      (三)与周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它县(市)区政府联系事项、商洽工作,需发公涵,用《项城市人民政府》(代字为“项政文”)的形式印发。
      (四)向周口市级以上的督查报告、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用《项城市人民政府》(代字为“项政文”)的形式印发。
      (五)市政府任免干部的通知,用《项城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项政任”)的形式印发。
      (六)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行政复议决定,用《项城市人民政府》(代字为“项政复决”)的形式印发。
      (七)以市政府名义,向全市或者一定区域的人民群众公布某项政策、规定和重大事件以及其它需要周知和遵守的事项,用通告的形式印发。
      (八)城乡建设征用土地以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用《项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代字为“项政土”)的形式印发。
      (九)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用《项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市政府市长会议决定的事项,用《项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十)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重要会议通知,贯彻上级重要文件的意见,对全市性工作的通知、通报,转发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的有关重要文件,承办处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向有关部门询问、答复和商洽具体工作,用《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代字为“项政办”)的形式印发。
      五、发文原则
      发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提高质量,又要控制数量。
      (一)凡是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
      (二)凡是可以用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市政府公文;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公文;可以用电子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纸质公文。
      (三)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批转、转发。
      (四)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纪要、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工作部署等,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或者转发。重要的,经请示市政府负责人同意,可以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者“经市政府负责人同意”,仍由部门发文。
      (五)贯彻上级文件,一般的原文转发,不发简单的表态性或照搬照套文件。确需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六)已经在会议上作过部署或准备召开会议专题部署的一般不再行文,领导讲话一般不再以文件形式下发。
      六、拟稿和审核
      (一)公文拟稿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层次清楚、文理通顺。其中所用的材料、数据、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时间和引文等,要认真核实,做到规范划一,准确无误。公文中的数字,除序数词、成文时间、约定俗成的词语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余应使用阿拉伯数码。
      (二)草拟、修改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各部门报文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应负责拟好发文稿,发文稿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同时,要提交行文的依据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情况。对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文稿,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出修改意见,由主办部门负责修改。拟搞人应注明单位、姓名、电话。文稿一律是初审后的打印搞,超过3页的须软盘备份或发电子邮件(Emal:xcgov@126.com,保密件除外),以便查阅、审核。
      各单位报文时,应根据行文目的提前报送,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在年度工作会议上下发的公文,应在拟定会议时间15日前报送;在阶段工作会议上下发的公文,应在拟定会议时间7-10日前报送;其他公文应在5-7日前报送;紧急公文应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安排专人限时办理。
      (三)拟发的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未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经审核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应退回报文单位。
      (四)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遵守保密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要在拟文稿纸上提出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等初步意见,并标明定密依据,严防失密泄密。
      (五)审核公文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密级确定、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实行公文分层次审核把关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收到经过协商、协调的拟稿及有关部门的会审意见等材料后,即进行初审;涉及重要政策或者法律法规问题的,应经市政府聘用的律师协助审核;然后送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再送秘书长(主任)审核后,按公文签发的规定呈送有关领导签发。
      七、审批和签发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指行政机关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领导审批公文应表示出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落款写出姓名和日期。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不符合记录、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
      八、运转和催办
      公文的运转应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不得积压、丢失和疏漏。凡送请领导阅示、审批和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有关人员均应严格登记,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办理,严禁让来文单位的同志持件运转。送批公文,如有关领导外出,一般可隔过下传或者送代管领导审批;不能隔过下传或者代批的,视时间要求分别采取等待、专程送批或电话约签的办法。
      凡市政府交办的需报反馈结果的公文,各乡镇、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时限要求回复,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交办的原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九、印发和存档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本着节约的原则,除印制几份予以存档外,从2008年5月1日起一般不再印制,改为网络传送,并及时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公文登记、印制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存档工作由机要室负责。
      十、答复和查询
      市政府受理的请示、报告,应及时答复办理结果。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转发外,由市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根据领导意见或者办文情况分别采取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答复内容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不得泄露领导的具体指示和详细办理情况。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找市政府领导同志催办公文,查询办理情况。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