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2014〕31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土地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国家建设征地顺利进行,根据豫政【201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青苗补偿费,每亩1500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包干或据实清点的办法。包干时,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各镇、办事处包干,包干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包括:树、苗圃、花卉、大棚、简易用房等)。据实清点时,由相关部门协同镇、办事处对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指2005年之前的地上附着物)据实清点,按规定标准核定补偿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补偿(各类附着物补偿标准附后)。
三、实行补偿款全程监管。为确保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和青苗费及时、足额兑付到被征地农户,市监察、国土、审计等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兑付监督,坚决遏制截留、挪用等现象。
附件:项城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
2014年8月21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