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07-04-04 11:43:2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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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节约资金,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以及利用国债资金、专项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城市政府投资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按其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和计划下达等工作。
  (二)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质量、安全管理。
  (三)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
  (四)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督。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整个项目实施过程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方案报批,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政府决策、发改委立项、审计全程监督、国库直接支付、政府投资办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规划勘察、审核设计、招标施工的原则;
  (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原则;
  (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阶段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市发改委立项,同时报政府投资办备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报告;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规划地点、方案和投资估算;
  (四)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
  第三章    设计阶段管理
  第八条  方案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办、市发改委共同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以下事项:
  (一)编制项目方案设计,项目方案设计应满足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有效果图、面积、结构形式、概算、主要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和设备等),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指标;
  (二)重要项目的方案设计应进行招标,中标设计单位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设计,设计方案的概算不得超出项目估算投资额;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图设计应经图纸审查机构进行法定的技术审查。
  第十条  政府投资办应负责以下事项:
  (一)审查立项阶段的手续及有关批文;
  (二)审查项目方案设计;
  (三)审查项目施工图;
  (四)对大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四章    施工阶段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办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负责对所有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核准、工程变更审查、工程资金支付审核等。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应依法进行招标。政府投资办、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招标办参与项目招标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与中标的施工单位、中介机构订立合同。施工合同应采用国家规范的合同文本,报审计部门、政府投资办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设计,且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向项目施工现场派驻审计人员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负责工程量、材料价格、工程变更等的认定。不经审计核定认可的变更,不能作为决算依据。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安排资金,一次性将预算指标录入国库支付系统;并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对建设资金统一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政府与部门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部门的资金应按政府投资办要求及时缴入“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为政府投资办安排必要的预算经费,用于项目方案考察、勘察设计、技术论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认定、审计部门审核、政府投资办核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支付。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和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须完成工程决算,并对项目的投资、实施情况写出报告,报政府投资办;审计部门必须在3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市政府定期公示项目建设的审计结果。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建设和发生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的项目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投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