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2011〕40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项城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项城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2011〕27号)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项城市中心城区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城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项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活动应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依法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纳入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严格按照该区域内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实施。
第三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城市重大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市中心城区内的六个办事处及产业集聚区、城南新区管委会按照市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实施本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项城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征收计划、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征收房屋的各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性质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住建、国土、财政等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和居民户口迁入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市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环境保护、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30户以上或情况复杂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认真履行,完成搬迁。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十三条 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为公平、公正开展房屋评估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制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前,应按《条例》和住建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规定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并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住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通知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按1:1的比例还迁;并与被征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就近上靠新安置房标准户型的,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有效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新安置房屋建设成本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
被征收人不愿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自愿超标准要房的,超出就近上靠新安置房标准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安置地点应当按规划要求就地或异地给予安置。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地段差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相应增加或减少级差为5%的还迁面积(地段类级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地段类级标准为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法对评估的标的物做好取证工作,出具分类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现场应派专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分类评估的基础上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报告。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一人户家庭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三人户以上的家庭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 征收未经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并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有纳税记录1年以上(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的,结合其实际经营(生产)年限和面积(不含经营货品储备场所的面积),按下列规定给予补贴,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一)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按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贴;
(二)5年以上(含5年)的,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补贴。
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有效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付(一层住宅),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0.5元。每户搬家费不足270元的,按270元的最低标准计算。
第三十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费:
(一)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有效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发;
(二)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有效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发;
(三)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有效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发。对设备较多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搬迁费,可比照上述标准计发一次搬迁费。
第三十一条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需回迁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第三十二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过渡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地段,按被征收房屋有效补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350元的,按350元的最低标准计算。
过渡期限按回迁安置用房的建筑期限分别计算。1-7层的多层建筑为18个月;8-12层的小高层建筑为24个月;13层以上(含13层)的高层建筑为30个月;使用政府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三条 自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前三分之一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在征收期限三分之一时间至三分之二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征收期限三分之二时间,但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的补偿,参照《项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指导价》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试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试行)主要适用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解释权归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项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
2.项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格。
附件一:
项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切实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现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相关手续的停办工作;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手续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负责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结果;负责对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征收计划、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措、落实、拨付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配合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核算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结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结果;负责向项目单位提供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材料;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权调查登记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相关手续的停办工作;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土地权属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工作。
市审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控制房屋征收范围内户籍迁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属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核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房屋征收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听证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产业集聚区、城南新区、六个办事处:按照市房屋征收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补偿方案、组织调查登记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入户洽谈,订立补偿协议,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负责被征收人的信访、上访处置工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组织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市维稳办、群工部(信访局):负责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审核、备案。
附件二:
项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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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
补偿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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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移机 |
窗式 |
60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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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体式 |
80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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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 |
100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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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 |
两相电 |
180元/块 |
选择产权调换的此两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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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电 |
1000元/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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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表入户 |
10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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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网移机 |
6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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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 |
钢筋、钢管焊接栏围 |
80元/平方米 |
现自然地面以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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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粉刷 |
40元/平方米 |
砖砌水泥砂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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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面粉刷 |
50元/平方米 |
砖砌水泥砂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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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墙 |
30元/平方米 |
砖砌水泥砂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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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坪 |
水泥 |
30元/平方米 |
(含砖铺予制厂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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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铺 |
10-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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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棚 |
屋顶由瓦板、油毡、粘土瓦构成 |
40-60元/平方米 |
有檩、砖柱或墙 |
|||||
石棉瓦 |
3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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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皮棚 |
70-1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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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板房 |
150-2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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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门楼 |
120-150元/平方米 |
现自然地面以上面积(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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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门楼 |
200-300元/平方米 |
现自然地面以上面积(简易平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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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落门 |
铁门 |
80-150元/平方米 |
现自然地面以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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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 |
50元/户 |
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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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 |
个 |
200元 |
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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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水塔 |
个 |
100元 |
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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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灶 |
80-150元/平方米 |
按水平面积计算 |
||||||
室外楼梯 |
水泥楼梯 |
60-80元/平方米 |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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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栏杆楼梯 |
90-150元/平方米 |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含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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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栏杆 |
80-120元/平方米 |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含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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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 |
一墓一坑 |
1000元/座 |
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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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米以下简易房 |
至少有三面墙有门窗 |
100-180元/平方米 |
有檩、砖柱瓦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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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 |
压井 |
100元/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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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井 |
300元/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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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井 |
300-1000元/眼 |
深度15-3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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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元/眼 |
深度30-6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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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池 |
100元/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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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 |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
80元/米 |
砖、石砌(含管道式),有盖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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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断面0.5-1平方米以内 |
60元/米 |
砖、石砌(含管道式),有盖板 |
||||||
横断面0.25-0.5平方米以内 |
40元/米 |
砖、石砌(含管道式),有盖板 |
||||||
横断面0.25平方米以下 |
20元/米 |
含塑料管,有盖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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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池 |
100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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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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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圈 |
瓦顶(平顶) |
90-120元/平方米 |
有檩、砖柱或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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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瓦顶 |
60-80元/平方米 |
有檩、砖柱或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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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口猪圈 |
30-50元/平方米 |
砖墙、水泥粉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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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通讯线路 |
水泥杆高度8-10米 |
500-600/根 |
包括线路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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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杆高度11-15米 |
600-700/根 |
包括线路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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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杆 |
200-300/根 |
包括线路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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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制厂地 |
5-10cm |
20-40元/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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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cm |
40-80元/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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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品种 |
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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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树(柳 |
苗、Φ0.01m |
0.5-2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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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0.02-0.03m |
2-4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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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0.04-0.05m |
5-8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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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0.06-0.08m |
8-1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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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0.1m |
8-15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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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0.11-0.15m |
15-2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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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0.16-0.20m |
20-25元/株 |
|||||||
Φ0.21-0.25m |
25-30元/株 |
|||||||
Φ0.26-0.30m |
30-4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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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0.3m以上 |
40-10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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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苗圃 |
5-1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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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栾树(香椿、木槿、国槐、榕花树、冬青、土柏、白蜡、红叶李等稀有乔木类树种 |
两年及以上苗 |
1-2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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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0.02-0.03m |
3-4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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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0.04-0.05m |
5-8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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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0.06-0.08m |
8-15元/株 |
|||||||
Φ0.09-0.1m |
15-20元/株 |
|||||||
Φ0.11-0.15m |
20-30元/株 |
|||||||
当年苗圃 |
5-15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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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15m以上 |
30-10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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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银杏 |
Φ0.01-0.02m |
2-4元/株 |
|||||
Φ0.03-0.04m |
5-8元/株 |
|||||||
Φ0.05-0.08m |
10-20元/株 |
|||||||
Φ0.08-0.1m |
20-30元/株 |
|||||||
Φ0.1m以上 |
30-100元/株 |
|||||||
4 |
法国梧桐 |
苗 |
1-2元/株 |
|||||
Φ0.02-0.03m |
3-5元/株 |
|||||||
Φ0.04-0.05m |
6-15元/株 |
|||||||
Φ0.06-0.08m |
15-25元/株 |
|||||||
Φ0.09-0.10m |
30元/株 |
|||||||
Φ0.11-0.20m |
30-50元/株 |
|||||||
5 |
黄洋 |
大叶 |
苗 |
0.5-1.5元/株 |
||||
H:1m-1.5m |
1-2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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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H:1.5-2m |
4-6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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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辨 |
苗 |
0.5-1.5元/株 |
||||||
0.5m以上 |
2-5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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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蜀桧(洒金柏、塔松、刺柏、雪松等) |
1米以下 |
3-6元/株 |
|||||
H:1.1m-1.5m |
4-8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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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6m-2m |
7-12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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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m-2.5m |
10-25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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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6m-3.5m |
25-3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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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6m以上 |
30-5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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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棕树 |
苗 |
0.5-1.5元/株 |
|||||
H:0.3m |
2-4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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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m |
5-1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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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m以上 |
10-3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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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花椒 |
Φ0.01-0.02m |
2-4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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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0.03-0.05m |
5-8元/株 |
|||||||
Φ0.05-0.08m |
10-15元/株 |
|||||||
Φ0.08-0.1m |
16-20元/株 |
|||||||
Φ0.1m以上 |
20-10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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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棚 |
水泥骨架无棚 |
5-10元/m2 |
|||||
旧水泥骨架已塌陷 |
2-8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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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架塑料棚、内种菜 |
10-2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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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弓棚 |
3-1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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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有供热设备) |
20-5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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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温室 |
10-3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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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果树(包括苹果、梨、樱桃、葡萄、杏、枣、石榴、桃、柿、李子、核桃等) |
果苗 |
4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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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果 |
30元/株 |
|||||||
盛果 |
100元/株 |
主题词:土地 征收 试行 意见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