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19-05-22 16:19:1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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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办〔2018102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1128

 

 

 

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根据《湿地公约》《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包括项城市驸马沟、清水河下游段、长虹运河、谷河、汾河、泥河等位于项城市境内河段。总面积1154.55公顷。

第三条  在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项城市林业主管部门是项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区域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园辖区有关镇办按照各自职责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依法监管,协同项城市林业局做好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有保护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监督。

对保护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第七条  编制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相衔接。

(二)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周围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自然生态环境等,应加强保护、各项建设应当与湿地环境承载力相协调。

第八条  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规划由项城市林业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动的应依据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职责界定

第十条  市林业局负责《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湿地保护建设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落实河南项城汾泉河湿地公园的各项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负责制定落实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内候鸟、两栖爬行动物和鱼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

(四)负责湿地植被恢复、鸟类召引、科研监测和科普文化宣传与培训计划。

(五)负责申报引进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和招商引资工作。

(六)指导监督湿地公园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湿地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安全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

(一)负责湿地范围内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和构筑物的拆除。

(二)负责公园辖区污水直排及倾倒建筑垃圾现象的监管与治理及对湿地范围内填水造宅、围水造田等行为的查处。

(三)负责公园辖区及其附近餐饮、服务及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吊销工作,保证其污水进入管网,不直接排入汾泉河湿地。

第十二条  市城管局:

(一)负责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城区沿河道路的修复、环境卫生治理和环卫设施及树木、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二)负责城区污水管网的统一规划工作,确保城市规划区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  市规划办、住建局:

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严禁审批新的个人住宅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市畜牧局:

负责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辖区及其附近生猪等畜牧养殖企业的排污监管,同时公园辖区及其附近不再审批新的畜牧养殖单位。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

(一)负责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引排水工程正常运行,切实发挥湿地引排水工程的调节功能,及时补充水源,排除洪涝。

(二)负责水面养殖与捕捞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及相关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同时负责非法养殖与捕捞的查处与取缔工作。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

负责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内水生态空间基础信息调查评价,适时公布水质监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

负责对汾泉河湿地公园发生的违法作业案件和暴力抗法案件打击,维护正常管理秩序和湿地范围内稳定,配合汾泉河湿地公园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纪检监察委:

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宣传部:

负责对破坏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环境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定期在当地媒体报道河南项城汾泉河湿地公园保护的新闻动态。

第二十条  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辖区所在的各镇、各办事处、各单位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居民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当地居民增强保护湿地公园的意识,并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执法与环境治理工作。

第四章  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湿地公园建设的有关要求,标明界区,设立界碑、界桩、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界桩和各类标牌。

湿地公园按照功能划分为五个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主要保护内容:

(一)水体保护。防止水体高度富营养化,防止人为阻断水体间的联系,从而阻断鱼类及水生物洄游路线。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指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等。

(三)土地资源保护。湿地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严禁出让、转让及过度开发。

(四)湿地地形地貌保护。严禁任何人随意改变湿地地形地貌,因科研等活动确需改变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但事后要及时恢复。

(五)文化遗存保护。主要指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农耕文化、渔业文化等。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

(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重要繁殖区、栖息地和原生地;

(三)擅自挖土垫地、围水造田、填水造宅等行为的;

(四)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景观和湿地资源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五)擅自在湿地范围内私设排污口的,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的;

(六)非法猎捕鸟类、青蛙和捡拾鸟卵等行为的;

(七)擅自采收和制售蒲草、藕莲、芦苇等水生植物的;

(八)其它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审批建设任何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审批个人住宅。

第五章  湿地公园的利用

第二十五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并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严格评审、论证,以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为前提,在全面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引进外来动物和草本植物。因保护湿地生态要引进外来物种的,要严格控制做好评审,充分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进行动态监测。

第六章  湿地公园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改变地貌、破坏环境、水体、动植物生长环境和生存环境等违法行为,或出现第二十四条禁止事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项城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指挥部成员名单

 

 

 

 

 

 

  

 

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指挥部。现将指挥部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长:王富生(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  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夏新明(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王拥军(市政府副市长)

   员:王兆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华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电视台台长)

刘海良(市发改委主任)

张国强(市特色商业区管委会书记、住建局负责人)

  勇(市规划办主任)

李长缨(市人社局局长)

韩卫东(市财政局局长)

于河川(市文广新局局长)

欧阳立东(市交通局局长)

李俊民(市农业局局长)

张建军(市林业局局长)

孔颟堂(市水利局局长)

栗金钟(市国土局局长)

  强(市环保局局长)

李德华(市城管局局长)

  祥(市畜牧局局长)

陈太平(市林业局党组成员、森林公安局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林业局,张建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太平同志兼任副主任。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