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6〕54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项城市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0日
项城市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周政办明电〔2016〕6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环保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区分不同的情况,明确清理整改时限,按照上级确定的“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总体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确保2016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采取得力措施,密切部门合作,大力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确保排查上报的406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现状评估报告编制,11月10日前完成项目评估备案,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各镇办(产业集聚区)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环保、发改、工信、国土资源、规划、畜牧、卫计、住建、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形成整治合力,强力推进工作。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提出针对性处理意见,逐个项目制定具体的环境风险管控和治理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按时完成评估备案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各相关部门要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各方合理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四、清理整治的主要任务和分工
我市排查上报的406个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主要涉及工业项目和翻砂铸造、砖瓦窑厂、畜禽养殖、加油站、商砼及医疗等行业。因历史原因违法存量大,整改任务艰巨,为尽快推进工作,决定成立八个专项督导组:
1.畜禽养殖行业清理整改工作督导组。牵头单位:畜牧局;成员单位:公安局、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
2.砖瓦窑厂行业清理整改工作督导组。牵头单位:国土局;成员单位:公安局、环保局、发改委。
3.商砼、预制板场行业清理整改工作督导组。牵头单位:住建局;成员单位: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技术监督局。
4.翻砂铸造行业清理整改工作督导组。牵头单位:工信委;成员单位:公安局、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
5.医院清理整改工作督导组。牵头单位:卫计委;成员单位:公安局、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
6.工业、企业(含产业集聚区)及其它行业清理整改工作督导组。牵头单位:环保局;成员单位:公安局、发改委、国土局、产业集聚区。
7.加油站、油库行业清理整改工作督导组。牵头单位:商务局;成员单位:公安局、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
8.业务指导督导工作组。牵头单位:环保局;成员单位:发改委、规划办、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电力公司。
要求各牵头单位要立即成立清理整改工作督导组,指派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明确一名股级干部和一名业务骨干负责落实。环保局要抽调专门人员为每一个专项督导组配备两名环保工作人员。公安局抽调三名同志配合专项整治总体督导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副职配合全市违规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五、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意见
(一)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进行环境现状评估,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或按环境现状评估程序评估备案。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6.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本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上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依程序报上级审批和验收。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必须依法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7.对批建不符和无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可进行环境现状评估,委托有资质环保单位编制评估报告,明确具体整改措施。通过整改监测合格后,按照现有审批权限,经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改督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本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环保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
9.畜牧养殖行业整改工作意见。按照“水10条”相关养殖行业污染防治要求,能满足干清粪(配置干湿分离机)、雨污分流、三防晾晒场地,尿液贮存池(三个月存量规模)和综合利用相关要求的,由市政府组织环保、畜牧、国土、发改和当地政府现场核查。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经核查后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备案管理。对符合上述条件,但达不到环评批复要求的,如未发生重大变化,能满足环保要求的在验收中可直接予以认定。对临近环境敏感点的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不足两百米的),在完成整改措施后委托相关监测单位对恶臭气味进行监测,经监测达标并通过公众参与的,可予以备案,对近邻村庄或位于居民区内的养殖项目予以关闭或搬迁。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5.对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明确整改措施阶段(2016年9月)
各镇办、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和属地负责、部门主管的工作要求,对现有排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提出明确整改意见,督促完成环评验收或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登记表项目除外)。并按照报告要求,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完成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整改工作任务。
(二)全面整改阶段(2016年10月)
根据整改处理意见,对工作滞后、进度缓慢的违法违规项目,分别下达清理整改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明确整改标准、时限和责任人。强化督导落实,建立日上报,周调度,月通报,督促按时完成任务。各镇办、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环保责任划分内容与有关部门一起充分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确保完成90%以上的整改任务。同时,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三)完成清改任务阶段(2016年11月)
全方位推进清理整改工作,对关停类项目按标准关停到位,对整改类和完善类项目,督促完成整改任务。并按照分类评估权限,保证在11月10日前全部完成评估备案。对11月30日前仍不能通过评估备案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关停,确保高质量完成上级下达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指挥部,指挥部要制定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程序规范、各尽其职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指导、督促各镇办及有关部门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出台清理整治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强化督导落实,定期通报。要求整改工作要做到“每日一督查,每周一通报,每月一总结”。即各督导组每天要上报督查情况,每周要召开一次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整改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整改工作总结和推进大会,督促按时完成任务。
(二)提高思想认识
各镇办、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要集中力量,强力攻坚克难,保障清理整改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打折扣的按时完成政府部署的清理整改工作任务。
(三)密切协作配合
环保、发改、工信、国土、住建、公安、工商、商务、城管、畜牧、卫计、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项清改工作督察组,严格落实 “三个一批”的整体要求,加强对清理整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定期汇报清改工作进展情况,尤其是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镇办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好属地管理的职责,确保按时完成本辖区内的清理整改工作任务。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镇办、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强督导指导,促进清理整改工作加快实施。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要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地、各行业清理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清理整改工作不认真、任务不落实及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