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 秘书科 时间: 2017-09-11 15:43:4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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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办〔2016〕71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5日


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
调整方案

      近年来,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繁荣,同时,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总量也迅速增加,导致了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畜禽养殖场因选址不当,布局不合理,环保设施不完善,其产生的大量污水、粪便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危害。为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剧的趋势,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6〕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6〕30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
      (一)符合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生态环保与畜禽养殖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四)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
      (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一)地域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项城市行政辖区内。
      (二)规模范围。本方案适用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年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蛋鸡年存栏≥2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
      2.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生猪年出栏≥50头、奶牛年存栏≥5头、肉牛年出栏≥10头、蛋鸡年存栏≥500羽、肉鸡年出栏≥2000羽。
      (肉羊养殖数量参照猪场标准折算,鸭养殖数量参照鸡场标准折算)。
      五、区域划分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市有关要求,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禁养区范围:
      1.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周围500米以内的区域,东至东新区东环路,西至大广高速,南至漯阜铁路、北至(宁洛高速)沙颍河南岸。
      2.镇办城镇规划区。
      3.划定的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和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00米范围内。
      4.规划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内。
      5.市域主要河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内(沙颍河、汾河、泥河、谷河)。
      6.行政村、自然村居民集中区。
      7.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   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当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及各镇办规划区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分的禁养区外)。
      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主干道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市域内除沙颍河、汾河、泥河、谷河以外的其它主要河道1公里以内。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集中区周边300米范围内。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区域。
      (三)适养区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四)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其他居民集中区域。
      3.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为常驻人口3000人以上;常驻人口3000人以下,医疗、市场等配套齐全的乡村;其他为居民集中区,其中50户以下为零散居民点,15户以下为零散居民。)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限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内,提倡适度规模化畜禽养殖,优化畜禽养殖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未落实环保措施、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四)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生态养殖、综合利用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场改进设施和工艺。
      (五)各镇、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制定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防止“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市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市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审报登记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四)科学分类治理。对畜禽规模养殖场要采取生态环保养猪法、干湿分离、厌氧发酵、生态塘曝氧等方式进行治理,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推广畜禽粪尿干湿分离、生态循环养猪法。对达不到规模的畜禽养殖场,采取户用沼气的方式进行治理。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树立样板,稳步推广,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保证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