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21〕1号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1-10-11 16:48:4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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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办〔2021〕1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

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项城市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18日



项城市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和《周口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周民文〔202068号)的要求,决定从2021日起,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各镇、街道。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原来由市民政局承担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街道,进一步提高镇、街道的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优化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程序,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实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三、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一)申请程序

1.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病人员是指患有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受理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困难群众,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低保、特困供养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也可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受理申请点,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特困供养申请。

4.提供有关材料

在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时,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个人信息核对授权书(申请人必须按指纹);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县(市)级以上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票具、学生证明、残疾证等证明材料;由镇(街道)出具的法定赡养、抚(扶)养人赡养、抚(扶)养能力的证明;未满18周岁人员在申请特困供养待遇时,父母死亡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父母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证明;有关协议、裁决、判决等其他证明材料。

镇(街道)受理窗口应提供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告知其家庭成员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程序

1.入户调查

镇(街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机制,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人。

2.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街道)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程序:

一是宣讲政策。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低保和特困人员资格条件、分档和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是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是形成结论。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是签字确认。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3.签署审核意见

镇(街道)民政所负责将入户调查拟定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表,报镇(街道)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4.公示

镇(街道)审核后,要及时将拟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审核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天。同时镇(街道)公开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三)确认程序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在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对确认给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发给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救助金。各镇(街道)要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开确认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长期公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决定不予确认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金实行按月发放。各镇(街道)民政所每月20日前向市民政局相关股室上报下月的低保和特困人员名单及资金需求报告。市民政局每月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各镇(街道)上报的低保和特困人员名单以及拟发放的救助资金总额。市财政局每月日前对市民政局报送的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资金情况进行复核,并将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拨付到代理金融机构,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拨付到市民政局。每月10日前,代理金融机构将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市民政局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敬老院(福利院)账户。市财政局和代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审核把关,对发放名单与发放金额、发放人数与发放总额等不对照、有明显异常的,要及时预警,并会同市民政局及时核对处理。

五、动态管理

镇(街道)要定期组织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对特困人员和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镇(街道)核实,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低保家庭应当向镇(街道)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是新时期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体现,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效举措,是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确认时效、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快捷服务的现实需要。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实施,抓出工作成效。

(二)明确职责。市民政局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监督指导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相关政策,抓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按照各镇(街道)每月提交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名单及资金需求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金;按时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报表统计。

市财政局对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和拨付负主体责任。负责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对市民政局每月上报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情况进行复核;按时拨付城乡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管。

各镇(街道)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负主体责任。负责受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组织入户调查、发起核对、民主评议、信息公示、档案管理、政策宣传;按时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及资金需求提交市民政局。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确认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第一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协助镇(街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有关工作。

(三)加强档案管理。各镇(街道)民政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分类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内容齐全完整,存放整齐有序。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原则上实行审核确认类和日常管理类进行分类管理。

(四)充实基层力量。各镇(街道)要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原则上按照每8001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村(居)民委员会“两委”班子成员兼任;困难群众较多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