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文〔2011〕43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项城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和河南省民政厅等十一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0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项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我市拟定市区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的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为低收入家庭。
二、保障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
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由2008年的人均12平方米调整为人均16平方米。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民政 标准 通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