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4〕28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4年度项城市蓝天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度项城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15日
2014年度项城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周口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项城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实现 2014年度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减少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为目标,为进一步明确2014年度蓝天工程重点工作内容、牵头单位、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全力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有所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1.深化二氧化硫治理
按要求完成项城市佳能热电有限公司限期治理任务,二氧化硫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开展氮氧化物治理
按要求完成项城市佳能热电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硝治理,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列入脱硫脱硝治理的企业,如未能按期完成或未能达到治理要求,由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4.全面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全面启动皮革、化工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红星皮革等3家企业完成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设施改造。(名单见附表2)
(二)着力遏制城市低空面源污染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7月底前,市环保局按照项城市建成区面积的40%以上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施管理,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2.拆改城市燃煤锅炉
(1)10月底前,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2)12月底前,市发改委按照《方案》要求,制定“一区一热源”规划,逐步取消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3.治理餐饮油烟、禁止露天焚烧
9月底前,市环保局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城市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业以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茶炉大灶等燃煤设施限期进行清洁能源改造,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60%以上。规范经营性露天烧烤。严厉查处城区内垃圾、农作物秸秆、树叶露天焚烧行为。建立和完善市、镇、村三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和垃圾废物等露天焚烧,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4.大力开展城市扬尘治理
(1)强化施工扬尘管理
7月底前,市住建局按照施工扬尘管理有关规定,对施工扬尘、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渣土运输等进行规范。2014年底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2)遏制道路扬尘
7月底前,城管局按职责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洒水保洁频次,遏制道路交通扬尘。
(3)开展工业堆场治理
7月底前,市环保局根据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工业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工业企业煤堆、土堆、料堆、拆迁废物的监督管理。
(4)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12月底前,市环保局牵头督促中石化项城分公司和中石油项城分公司完成9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达标运行。新建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见附表3)。
(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局共同负责,严格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依法落实国家机动车尾气检验政策,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12月底前,市发改委负责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柴油。
(6)加快淘汰黄标车与老旧车辆
7月底前,市公安局负责,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年底前,全面淘汰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2005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强力推进营运黄标车淘汰,并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根据相关政策,推动私家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完成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
(四)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1.淘汰落后产能
(1)12月底前,市工信局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完成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市发改委牵头,根据相关文件,禁止审批、核准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并严格控制审批焦炭、有色冶炼、电石等高耗能项目。根据相关政策,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建立奖励、激励制度。
(3)市环保局牵头,根据相关规定,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地区,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备案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市工信局牵头,根据相关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认真清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5)市发改委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政策,实施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2.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
(1)7月底前,市发改委牵头,按照方案要求,制定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降低燃煤消耗,制定各类具体措施,力争2014年煤炭使用量在总能源中的比重比2013年降低5%左右。
(2)市住建局牵头,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3)市发改委牵头,根据原煤使用管理政策,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禁止引进和直接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五)全面推进制度建设
1.认真贯彻有关规章制度。贯彻实施《河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河南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分阶段逐步加严,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挂钩,由环境空气质量倒推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促进企业主动调整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4.制定应急预案。7月底前,市环保局牵头,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四、实施监督与保障
(一)实行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镇办要根据市政府《2014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重点任务和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强化考核问责。按照《项城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对各镇办和市有关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实施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和完善市级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由监察机关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附件:1.2014年燃煤机组锅炉废气排放深度治理企业表
2.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3.项城市加油站油气回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