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周政[2009]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周政[ 2009 ] 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构建和谐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工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行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认真抓好无证无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工作,以确保生产和消费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查处重点
(一)重点区域: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学校周边地区、公众聚集场所、城乡接合部、商品交易市场,各类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乡镇、农村的生产、加工、商贸场所及违章建筑和出租房屋。
(二)重点行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业。
(三)重点行为: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依法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违法经营行为;
(5)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及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6)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经营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处取缔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无照经营行为,并牵头实施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联合行动。
(二)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开办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等违法行为。
(三)民政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等违法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擅自从事典当、旅馆、公章刻制等违法行为。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等违法行为。
(六)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擅自从事采沙经营和乱占土地等违法行为。
(七)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瓶装燃气经营等违法行为。
(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等违法行为。
(九)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擅自从事港口经营、机动车修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道路、水路运输等违法行为。
(十)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擅自从事农林渔种子(种苗)、兽药、种畜禽、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等违法行为。
(十一)文化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开办艺术考级,从事音像制品、娱乐场所经营,以及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违法行为。
(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及其他涉及环境保护的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三)安监部门:负责查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本应当取得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等违法行为;查处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本应当取得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等违法行为。
(十四)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擅自设立旅行社、擅自从事旅游车辆营运等旅游业务违法行为。
(十五)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以及其他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十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等违法行为。
(十七)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等违法行为。
(十八)盐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从事生产、运输、批发盐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九)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许可而擅自使用或开业等违法行为。
(二十)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以及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提高法治意识。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条例》、《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登记簿。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威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清理无证无照经营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行政,把好关口。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许可审批规定,对所涉及许可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四)坚持原则,讲究方法。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应当本着加快民营经济发展、鼓励就业创业的要求,做到疏堵结合,坚持 “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重点研究制定促进许可审批手续规范的扶持意见。对经营规模较大、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无许可审批手续或许可审批手续不全的经营企业,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补办许可审批手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许可审批手续期间,应当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依法查处取缔。对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相关许可审批手续方可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法定条件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补办许可审批手续期间,应当监督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根据补办的具体情况,有关部门对相关经营范围及时进行调整;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依法查处取缔。对已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而长期出店、占道经营的商户,由管理部门提取违章证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下岗失业人员,或者无重大危害的,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合法经营。
(五)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对各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对不依法履行许可审批职能,不按照规定职责和工作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