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 秘书科 时间: 2011-04-18 14:30:5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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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办〔2011〕20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保证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运行,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视和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强化政策意识,推行科学管理,推进我市城乡低保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趋向规范化制度化,为促进我市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保障与就业相结合,鼓励保障对象开展劳动自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强化监督,明确责任;权责统一,责任追究。
      三、保障对象
      持有本市城乡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四、保障标准和保障覆盖面
      2011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08]63号)规定,每人每月保障标准220元,月补差标准不低于146元,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80元(参考2010年底全国贫困人口年人均收入标准),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60元。全市农村低保覆盖面占农业人口总数的4.5%左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操作,坚决取消一户保一人现象,对低保户坚持有进有出,动态平衡。城乡低保标准随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五、家庭收入的类别和计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类别。
      1.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稿酬;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的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当领取的离退休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等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等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2.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低保对象获得的医疗、住房、房屋水电费的减免、补助;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儿童托费补贴;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因工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二)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城市低保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五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进行确定。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成员收入÷家庭人口数。
      农村低保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按居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或上一年的家庭人均纯收入进行确定。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人均纯收入=上年度家庭纯收入÷家庭人口。
      在本市打工如不能提供收入证明或不如实申报收入,按我市职工最低工资计算。在外打工需提交收入证明,如不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计算。农村居民在法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如不能出具有效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三)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故意瞒报家庭人员收入的;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2.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达到或明显高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的,如有正在使用并产生费用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动车、高档电器等,不含残疾人代步车)、饲养宠物、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学习、经商的。
      3.有高额价值收藏品、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乡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4.近半年购买高档(15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6.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7.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8.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因好吃懒做、游手好闲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城乡居民申请低保待遇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社区居委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低保民主会议评议。评议结束后,要将评议结果在本村公示栏内张榜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办事处初审。各乡镇、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公示,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自接到乡镇、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河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各行政村(居)委会要把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在本辖区公示栏内进行永久公示。各乡镇、办事处和市民政局设举报电话和群众信箱,对群众举报及时进行查处,接受群众监督。
      七、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一)实行分类施保。
      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分为三类标准分别给予施保。
      A类:重点救助对象。家庭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其法定赡(抚)养人无赡(抚)养能力等特殊困难的家庭。
      B类:长期救助对象。家庭中主要劳动力伤残,重病,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较大改善,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
      C类:一般救助对象。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因故突发困难,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多,支出大,临时帮助其渡过难关的家庭。
      (二)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建立“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制度,对A、B两类人员一年复核一次,C类人员半年复核一次。乡镇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现有城乡低保家庭和正在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全面复查审核认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综合评估等方式,通过“看、问、查、核”的办法,弄清其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和生活状况,乡镇、办事处入户核查率要达100%。对低保家庭人口和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增发低保金手续。
      (三)严格惩处机制。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保: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死亡的低保对象;18岁以上原享受低保但未在大、中专院校继续受教育的孤儿;病患已治愈,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天灾人祸一年后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离开常住地一年以上的低保对象。
      2.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四)强化档案管理。
      要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台账和低保人员信息库。做到乡镇办事处有档案室,村(居)委会有档案柜,户有档案盒,建立健全城乡低保数据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八、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办事处是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城乡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其他领导干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层层实行目标管理,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出问题处理谁”的原则,对滥用职权、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由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交通、劳动和人事保障、银行、住建等部门要提供详实的信息和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三)严格责任追究。
      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改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的;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贪污、挪用、扣压、无故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各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为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低保 通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发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