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08-03-06 10:13:1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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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周安委〔2008〕2号)予以转发,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实际和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现就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效果明显,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稳中有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大局基本平稳,但是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基数较大,特别是随着机动车辆的迅猛增加,人员、物资流动日益频繁以及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将愈发严峻。因此,加强对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落实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减少运输企业车辆事故发生率尤其是减少死亡事故的发生,对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乃至整个安全生产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大管理力度,真正把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及交通事故责任的追究
      (一)运输企业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主管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的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客运车辆所属客运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三)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入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的“三关一监督”各项措施,对运输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改变一些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交通安全的做法,坚决杜绝将营运风险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的做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注重管理教育、违法营运、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交通运输企业,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营业资格。同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专人负责、责任明确、相关规章制度齐全的内部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做好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尤其是客运车辆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驾驶技术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经常对本单位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按规定配齐安全设施,保持车况良好。
      (四)运输企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所在县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向该企业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在整改期限内暂停该企业营运车辆的注册、登记业务和新的营运线路审批业务。整改期满后,经当地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恢复该企业相关业务。验收不合格的,延长整改期限一个月,直至整改合格,运输企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整改期限为两个月。
      (五)凡是客运企业六个月内发生两起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对该企业实行重点管理,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暂停该企业营运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三个月,暂停审批新的营运线路三个月。
      (六)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将组成工作组进驻该企业督促整改,暂停该企业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的营运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以及新的营运线路审批业务。
      (七)运输企业应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凡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阶段性工作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向该企业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列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合格企业,暂停该企业营运车辆注册,登记以及新的营运线路审批业务,直至整改合格。
      三、强化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管理、教育、培训、考核
      凡驾驶营运车辆者必须经运输企业考核聘用,核发上岗证,且签订合同。该合同一年一签,签订之前由公安、交通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营运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或交通违法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除依法处罚外,实行重点监管。
      (一)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属运输企业应立即解除聘用合同,收回上岗证或调离岗位,交通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降低其驾驶资质:
      ⒈一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或发生二起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
      ⒉一年内出现超员百分之二十、超速百分之五十交通违法行为二次,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一次,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累计五次(不含)以上的;
      ⒊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十二分的。
      (二)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属运输企业应停止其营运五天、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后方可继续营运。
      ⒈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含)以上责任,或发生二起(含)以上一般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⒉一年内出现超百分之二十、超速百分之五十交通违法二次,或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累计五次的;
      ⒊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九分(含)以上的。
      (三)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属运输企业应停止其营运三天,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驾驶人写出交通安全保证书后方可继续营运。
      ⒈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到三次的;
      ⒉一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分达到六分的。
      (四)营运车辆驾驶人,不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三分的,所属运输企业应停止其营运一天,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