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20〕9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
重点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项城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日
项城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重点项目
审计监督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规定。
一、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3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或投资额达不到3000万元但属于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重要民生工程项目,实行投资审计重点管理。
二、对上述工程项目,由市审计局成立审计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进行全过程跟踪,但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种管理活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审计局或由审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对于涉及到的隐蔽工程、现场变更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审计人员到现场监督,做好隐蔽情况、工程变更记录并留下影像资料。
三、对上述工程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时,第三方机构应先递交审计工作方案和参与审计人员名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方案或更换人员,原则上必须驻地审计。同时,实行AB审计质量复核制。即:先由A公司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审计局另行委托B公司进行审核,对审计中应发现的问题发现不了、结果误差较大的公司实行黑名单管理。
四、对上述工程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结果时,必须同时出具“两个清单”,即:审减计价清单、审计问题清单,清单上应列明审计出的详细问题、审减项及审减依据,一并交审计机关备查。
五、对上述工程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产生的审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不允许转嫁费用。
六、对上述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必须经审计业务审委会研究确定后,才可出具审计报告。根据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七、对上述工程项目,因变更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使建设内容超出概算批复的建设范围,必须严格按市政府关于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否则,审计机关一律不予审计。
八、对上述工程项目,建设方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审计机关都应依法进行监督。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方整改,但不得对施工方设定义务。
九、对上述工程项目,在审计期间建设方应按合同约定进度拨付工程款。建设方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施工方工程款。
十、为保证审计力量集中服务好上述工程项目,今后,凡自收自支单位建设项目、单位自筹非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由建设方委托社会中介进行审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