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8〕97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项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8日
项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文件为指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城乡、和谐发展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土地被依法征收,且征地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由所在村(居)委会初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镇(办)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复核确认。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 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规定,由政府按实际征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户落实社会保障金。
第七条 对于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将社会保障金一次性给付本人:
(一)对于不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二)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三)在市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四)已领取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九条 对于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将社会保障金直接计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相应待遇。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出国(境)定居的,将社会保障金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划拨以及基金监管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所在镇(办)配合,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负责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