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2〕27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项城市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和范围
(一)在本市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父母双亡的孤儿。
(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主要指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经人民法院公告失踪或因其它原因确无能力抚养的,事实上已成为孤儿的“事实孤儿”。
(三)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和弃婴。各镇、办事处要对照孤儿的认定条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市民政局对孤儿身份认定进行核查,认定符合孤儿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二、拓展孤儿安置渠道,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各镇、办事处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叔、婶、舅、姨、姑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房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本辖区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市福利院(儿童部)收留抚养。
(三)依法收养。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依法收养孤儿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稳妥开展涉外收养。收养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为孤儿办理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或家庭户口。
三、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一)建立孤儿基本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严格依据民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孤儿养育费标准包括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复查费,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市民政部门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好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孤儿基本养育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养育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孤儿保障资金由民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和孤儿保障花名册,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要建立孤儿养育基本生活费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市民政、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进行跟踪审计检查,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落到实处,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市卫生局要提高孤儿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孤儿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由市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中统一代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开展孤儿身心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政府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市教体局要认真落实教育保障政策,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普通高中、中专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儿童在普遍学校随班就读,不符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由特教学校实施送教上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将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的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确保真正惠及每一个孤儿。
(四)市人社局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要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按照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等政策,免费职业介绍、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孤儿成年后就业有困难的,政府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优先安排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从场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方面优惠。
(五)市住建局要加强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确保住房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在资金补贴、建设标准、施工组织、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倒损房恢复重建、扶贫安居等政策,通过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社会捐助等筹措孤儿建房资金,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房管部门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符合领取廉租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房管部门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四、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孤儿保障水平
(一)完善福利机构设施。市民政局要加快福利院(儿童部)建设,尽快投入使用,发挥其多功能福利机构作用,为孤儿提供保障服务。“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市民政部门要抢抓机遇,积极向省、国家民政部门争取福利机构建设项目,争取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完善现有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域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要给予优先审批。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应减免。土地管理部门对新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应优先予以审批,包括征地管理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条件划拨方式供地条件的,要划拨供地。
(二)加强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一要充分利用现有福利院(儿童部),科学设置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在整合现有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二要充分利用农村福利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或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福利机构工作力量,解决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问题,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保障。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加强对孤残儿童护理员、医务人员、特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指导,支持福利机构培训基地建设。民政局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孤童养育指导中心,健全覆盖全市的孤儿养育指导网络,搭建为孤儿成长提供长期服务平台,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的培训,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民政部门所属的机构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的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五、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事处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要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市孤儿工作领导组。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强化对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孤儿普查工作,准确核定对象,严格审核审批,建设好孤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孤儿生活费错发、漏发。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构,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专项经费,市发改、教育、公安、司法、人社、住建、卫生、人口计划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部门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检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部门机构内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对弃婴进行检查救治,有关部门对弃婴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促使全市孤儿保障工作取得成效。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孤儿 保障 通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