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4〕8号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制度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时间: 2015-03-13 15:3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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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办〔2014〕8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
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项城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1日

 


项城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制度

前  言

 


    项城市水利局是项城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主管部门。项城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各供水厂的水质日常检测,水质检测中心在项城市疾控防控中心指导下进行工作。项城市水质检测中心检测人员以原有事业编制抽调3人,检测运行费用由市财政配套和水厂运行费用中提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是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经常性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监测经费,制定监测方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完成监测报告。
第四条  检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检测技术报告。
第五条  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的水质检测中心,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配备与完成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对监测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水质检测要求

第六条  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在选择检测指标时,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对饮用者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在饮水中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常检出的污染物质。
第七条  对设计供水规模100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定期水质检测。
第八条  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指标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42项水质常规指标,并根据下列情况增减指标:
1.微生物指标中一般检测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当检出总大肠菌群时,需进一步检测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
2.常规指标中当地确实不存在的指标可不检测,如:没有臭氧消毒的工程,可不检测甲醛、溴酸盐和臭氧三项指标;没有氯胺消毒的工程,可不检测总氯等。
3.非常规指标中在本市已存在超标的指标和确实存在超标风险的指标,应纳入检测能力建设范围之内。
第九条  水源水水质检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设计供水规模100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日常现场水质检测:
1.出厂水主要检测:浑浊度、色度、pH、消毒剂余量、特殊水处理指标(如铁、锰、氨氮、氟化物等)等。
2.末梢水主要检测:浑浊度、色度、消毒剂余量等。
3.每个月应对区域内20%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现场水质巡测。
第十一条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复测,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应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适当增加检测频率。
第十三条  在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时,水质检测中心应详细掌握区域内每个供水规模在1000m3/d及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水源类型、水处理及消毒工艺、水厂的检测能力。巡查时应详细了解水源保护情况、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运行情况、水厂的日常水质检测情况。对检测发现的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并监督其及时整改。水质检测中心同时负责对小型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及检测仪器操作维护的指导。
第十四条  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检测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2006)确定。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水质检测中心应选择在无震动、灰尘、烟雾、噪音和电磁等干扰的地方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水质检测中心应区分化验室和办公区,化验室一般包括天平室、药剂室、理化室、微生物室、分析仪器室、水样储存间等,办公区一般包括办公室、资料室、更衣室、会议室、车库等。
第十七条  化验室宜相对独立,各类化验室宜设独立房间,空间应满足仪器设备安装和操作等需要(天平室不宜小于8平方米,药剂室不宜小于10平方米,理化室不宜小于30平方米,微生物室不宜小于20平方米,大型分析仪器室面积根据仪器种类和数量确定,不宜小于20平方米)。
第十八条  化验室应采用耐火或不易燃材料建造,隔断、顶棚和门窗应考虑防火性能,地面应耐酸碱及溶剂腐蚀、防滑、防水。
第十九条  化验室应确保用电安全,应有防雷接地系统,电线应尽量避免外露,电源接口应靠近仪器设备,精密检测仪器设备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条  化验室应确保用气安全,大型分析仪器的压缩气体钢瓶应放在阴凉的地方储存与使用,不能靠近火源,必须固定;应根据设备运行需要设排气设施,废气排放口宜设在房顶。
第二十一条  化验室温度夏季不宜超过30℃、冬季不宜低于15℃,湿度不宜超过70%。化验室应安装空调。
第二十二条  理化室应设上下水和洗涤设施。
第二十三条  化验室应根据需要配置设备台、操作台、器皿柜(架)等,设备台和操作台应防水、耐酸碱及溶剂腐蚀。
第二十四条  微生物室应设无菌操作台,配备紫外灭菌灯。
第二十五条  化验室应设置有害废液储存设施。
第二十六条  化验室应配置灭火器。
第二十七条  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前,应先行落实水质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水质检测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水质检测中心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20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的水质检测中心应配备专门水质检测人员3人,检测人员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配备,应首先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水源水质、水处理和消毒工艺,以及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的配备,应具有一定的实验室化验能力和现场检测能力。
第三十一条  化验室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和材料应包括:水样处理、试剂配置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分析仪器,药剂、试剂和标样等。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42项常规指标。
第三十二条  现场采样及水质检测车的配备应包括:车辆、采样容器、水样冷藏箱和便携式检测仪器箱等。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质量要求:
1.计量设备和分析仪器应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认证许可。
2.采购的计量设备和分析仪器应在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并备案。
3.供应商应负责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标样测试。

第四章  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  人员管理
1.根据设备、质量、环境、安全、信息等管理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
2.检测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检测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设备管理
1.应明确每个化验室及其设备的管理人。
2.建立对计量设备和分析仪器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制度。
3.仪器设备的购置、检定/校准、维护等应建档。
4.仪器设备应实行标识管理。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和“停用”。每台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流程图。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
1.建立试剂配制、采样、各项检测指标检测的方法及其需要的仪器设备、药剂/试剂、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等。
2.明确试剂配制、采样、各项检测指标检测的质量负责人。
3.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空白试验、平行样分析、加标分析、比对分析、标准曲线核查、留样复测、质量控制考核等。
4.做好采样和检测过程记录。
5.明确检测报告质量审核人,经审核人逐项指标审核后才能盖章生效。
第三十七条  环境及安全管理
    1.检测区域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2.化验室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的照明条件。
3.每个化验室应有温度、湿度监测及记录。
4.微生物室每天应用紫外线消毒后才能使用。
5.排风设施检查完好后才能进行相关实验。
6.建立化验室的用电、用气、废液处理、消防等安全制度。
第三十八条  信息管理
1.对仪器设备、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信息应进行归档管理。
2.化验室档案资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删改和撤档。查阅、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3.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至少保存5年。
4.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范围报送水质检测成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水质检测信息和扩大送达范围。
第三十九条  检测报告编写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应当对水样检测结果出具完整、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当准确、清晰、明确、客观。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名称;
B.实验室名称、地址或检测地点;
C. 报告唯一识别号,每页序数,总页数;
D.需要时,委托人姓名、地址;
E.样品特性和有关情况;
F.样品接收日期,完成检测的日期和报告日期;
G.检测方法描述;
H.如果报告中包含委托方所进行的检测结果,则应明确地标明;
I.对报告内容负责的人的签字和签发日期;
J.在适用时,结果仅对被检测的样品有效的声明;
K.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报告(全复制除外)的声明。
第四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应按规定参加水质检验能力验证和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取得相关计量认证资质,保障水质检测质量和检测数据的公信力。

第五章  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第四十一条  项城市水质检测中心,由项城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同时接受项城市疾控防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为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十二条  水质检测中心的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由水费收入解决,不足部分应由本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三条  水质检测中心的年运行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巡查及现场采样的交通费、检测药剂和试剂费、仪器设备及交通车的维护费、办公费(包括水、电、暖、纸张等管理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包括应急供水的检测费用,小型水厂的义务检测服务费用)等,可按以下方法测算:
1.人员费用可按当地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考虑发展和人员稳定)的标准估算。
2.交通费可根据当地的集中水厂数量及分布、巡查及现场采样频率等估算。
3.检测药剂和试剂费可根据年检测指标和频次等估算。
4.仪器设备年运行维护费按相关规定估算。

第六章  水质检测结果报送

第四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结果应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自检数据定期报送当地水利、卫生计生、环保、发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有关数据可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对各水厂的水质检测报告原则上应主送水厂负责人,分析汇总的区域总报告主送区域农村供水专管机构负责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印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