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20〕49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1-08-16 12:32:1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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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办〔2020〕49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项城市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项城市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高标准农田设施长期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项目,是指经上级高标准农田项目主管机构批准立项,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而建成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和“市负总责、镇(街道)监管、村(社区)为主体”的建后管理机制,层层压实管护责任,确保发挥长久效益。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范围主要包括:井、泵、地埋管、地埋线及井房等灌溉设施;桥、沟渠等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及农田林网等设施。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标准:灌溉设施管护要开展日常管理,定期巡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正常使用;禁止在排水设施上堆放秸秆和杂物,禁止任意取土和种植农作物,及时除草、疏浚,确保畅通;田间道路管护要保持路面平整通畅,路肩与路面完好相平,无杂草、杂物;农田林网管护要保证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确保农田防护林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作用。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项目建设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高标准农田设施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项目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情况。

第八条 项目工程所在村的村(居)委会负具体管护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设施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维护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部门应当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设施工程管护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管护模式。即以政府投资为主体,村(居)委会、农民用水协会或新型经营主体集中管护模式;或者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管护形式,或者采取把道路、桥涵、沟渠等公益性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把防护林、灌溉设施交由村(居)委会管护模式。

第十一条 各类管护模式均要安排专职管护员。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专职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居)委会或管护主体。专职管护员巡查时发现大中型货车、农业大型机械违规通行、破坏设施行为的,应立即向村(居)委会或管护主体报告,村(居)委会或管护主体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管护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所需资金坚持以财政资金为主,市财政每年安排管护专项资金不低于6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高标准农田建设结转结余资金可优先用于工程设施管护,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以及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十四条 管护资金使用由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报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主体管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组织,督导项目村制定村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对管护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破坏农田基础设施、设备的人员依法处理。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因管护人员失职失责,造成农田基础设施不能正常发挥效益,甚至损毁严重的,将严格追究管护人员的责任,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且不听管护人员劝阻、寻衅闹事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镇(街道)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管护好的镇(街道)通报表彰,在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对管护不到位的镇(街道),通报批评并取消承担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