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11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23号)和周口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周民文〔2011〕2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为确保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和居民消费性支出水平提高等因素而受到影响,根据豫民文〔2011〕123号精神,结合项城实际,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080元/年提高到1200元/年,月人均补助水平由60元提高到72元,从2011年1月起执行。农村低保资金实行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初10天内必须发放到位。
二、建立农村低保工作永久公示制度
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统一制作公示栏,把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永久性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政策透明,把有限的低保资金切实用到特困群众身上,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需求。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永久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没有建立永久公示栏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三、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保障对象、保障覆盖面、家庭收入的类别和计算方法、申报审核程序、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及落实工作责任等工作要严格按照《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项政办〔2011〕20号)执行。各乡镇、办事处及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困难群众的家庭收入,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要建立内容具体、客观真实的低保档案,与人社、住建、公安、金融等部门做到资源共享,杜绝“工资保”、“楼房保”、“小车保”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发现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农村低保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为切实提高农村低保资金执行率,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充分调动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2011年,市政府将农村低保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范围,与其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我市农村低保工作水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农村低保 通知
项城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