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7〕94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度项城市中心城区封停
自备水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7年度项城市中心城区封停自备水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16日
2017年度项城市中心城区封停自备水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封停自备水井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2017〕35号)精神,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封停自备水井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工作方针,按照“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优化配置、科学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全市工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全市大部分河道断流,坑塘干涸,地表水严重不足,地下水严重超采。封闭自备井,实行统一集中供水,逐步实施阶梯水价制度,不断提高群众节水意识,有效遏止地下水超采和水资源浪费,促进节约用水,缓解水位下降,推动水资源生态修复,保障用水安全。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完成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特殊用水除外)封停工作。
四、封井范围
(一)凡是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封停,有特殊用途并经市封停自备水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封井办)批准同意保留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备水井,经市封井办批准后可予以保留,但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和其他手续,严格监管。
1.地下水观测井;
2.应急避难场所的备用井;
3.城市消防用井;
4.地暖空调服务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空调用井;
5.企业生产有特殊水质要求的生产自备水井(须有有关单位的证明);
6.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备用水源井。
(三)供水设备完好、水质合格、具有良好补源条件和保留价值的自备水井,经市封井办批准,可作为应急供水水源进行封存,但要登记造册。需临时启用时,应报经市封井办批准。
(四)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井要在市封井办备案,依法定程序进行严格论证、审批,并随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适时封停。
五、封井方式
(一)对成井质量较差、井深较浅的自备水井采用洁净粘土或混凝土封填的方式封停;
(二)对成井质量好的中深井,拆除地面取水设施,采用井口钢板焊封的方式封停;
(三)对应急供水水源的自备水井采取上锁、铅封等方式封停。
采用以上封井方式,既要实现封井目标,又要防止地表水对地下水的污染和地下水串层污染,切实保护水资源和保障城市用水安全。
六、封井步骤
(一)宣传发动。市封井办和各责任主体要加强宣传,通过发布通告、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封停自备水井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下达封停通知。由各责任主体向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取用水户下达《封停自备水井通知书》,与自备水井取用水户签订封停自备水井承诺书,确保取用水户配合封井工作。
(三)接通自来水。各责任主体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向供水企业下达《连接公共供水管网通知书》,组织协调供水企业进行勘测、设计、铺设、对接供水管道等工作,做到先供后封,保障好取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
(四)封停自备水井。接通自来水后,各责任主体要及时组织实施封井,在市封井办派技术监督人员现场指导下,采取相应封井方式对有关水井进行封停。其中,对所封停的备用水井一律采用铅封标识,编号存档。
(五)组织验收。市封井办负责组织封停自备水井验收工作,验收时要拍照、录像、登记、填写验收证书,由验收组成员、责任主体代表和取用水户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市封停自备水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城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卫计委、教体局、民宗局、城管局、住建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电视台、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人民法院、监察局分管负责同志及各镇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办是封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封停自备水井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封井实施细则,负责落实好本辖区内的封井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封井工作的监督落实。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政府办负责封闭自备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督查局筹备组负责对封闭自备井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水利局负责对中心城区内自备水井进行调查登记、汇总,组织协调依法封闭自备井的工作;城管局做好政策制定和督导检查,指导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供水管网的接入工作,提高供水质量,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先供后封,确保供水安全;财政局负责建立封井工作配套财政奖励机制,落实封井工作所需经费;公安局负责封井现场秩序维护,对拒不配合摸底调查、阻挠或暴力对抗封井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法院负责封闭自备水井的强制执行工作;供电部门负责封停自备水井期间的电力管制工作;各镇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封闭自备井工作的宣传教育、调查登记、下达限期封井通知书、组织封井等具体工作。电视台负责封闭自备井工作的宣传,对封井工作进行跟踪报道;监察局负责对不按要求封闭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环保、国土、住建、卫计、工信、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提供有关信息,必要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运用综合执法手段,强力推进封井工作。
(三)保障投入,合理分担。中心城区封停自备水井所需的宣传、普查、检测及办公等费用由财政局负责解决,对在规定时限内封停自备水井免收的改造资金和封井物料费、施工费等费用,报经财政局评审认定后由财政局、公共供水企业共同负担,其中财政局负担30%、公共供水企业负担70%。财政局负担的30%部分资金和其他费用,暂由公共供水企业代付。
(四)建立机制,明确奖惩。凡在2017年底前封停自备水井的取用水户可享受政策优惠,免收其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注册水表间的改造资金和封井物料费、施工费等,并从接通自来水之日起,一年内按基本水价的10%减免其水费,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封停自备水井的取用水户,不得享受水费减免、公共管网对接和其他费用优惠。
(五)强化监管,确保长效。各责任主体要加强自备水井封停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擅自启用已封停自备水井的取用水户,以及新发现的自备水井,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恢复到封停后状态。需临时启用时,应报经市封井办批准备案后方可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