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项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1日
项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构建和谐项城提供气象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周口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周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项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影响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3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3.4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各有关部门、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形成应急合力。
1.3.5 坚持快速反应、及时有效的原则。及时收集和掌握气象信息,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4 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暴雨、雷电、大风、冰雹、干旱、低温、雨雪冰冻(雪凝冰冻)、寒潮、高温、大雾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4.2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项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是在项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领导下,应对全市气象灾害的领导机构。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以及有关单位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武装部副部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2.1.2办公室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象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2.1.3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供电局、市教育局。
2.2 主要职责
2.2.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按照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配合市应急办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特别重大和重大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市(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市气象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气象灾害专家咨询组,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2.2.2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气象灾害的损失和影响作出评估,为市应急办和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气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测、预警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抢险救灾资金和物资计划。
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抢险救灾中调集、供应和管理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粮食、衣物、帐篷等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同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查灾、核灾和报灾,组织指导灾后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救济,负责组织协调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及时提供水文、干旱、地质灾害、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市住建局:负责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指导组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和灾后城镇公用设施建设。
市交通局:尽快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及时组织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灾民的疏散。
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组织协调及时排除通信设施故障,确保气象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公众提前采取防灾措施。灾情发生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市供电局:负责协调电力系统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灾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驻项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3 应急指挥场所
2.3.1 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气象局。在市气象局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 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第三章 信息处理
3.1信息平台
3.1.1以“项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建立“项城市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3.1.2各地、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应通过市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该信息系统,联接市、镇(办)二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市气象灾害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信息来源和处理
3.2.1气象灾害信息主要来源于镇(办)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测预报、气象灾害情况;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也是气象灾害信息来源渠道之一。
3.2.2市气象应急办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2.3市气象应急办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办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4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办)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市气象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主管部门及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监测、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信息。通过常规气象信息监测、气象灾害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气象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4.1.1 常规气象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是监测和报告气象灾害信息的主管部门。气象部门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气象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气象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1.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告
气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监测到有灾害天气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按规定将预报信息报告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并通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其它有关部门和组织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气象部门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由气象部门及时报送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2预警
一旦发现气象灾害征兆或气象灾害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4.3.1预警级别的确定
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根据气象灾害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2预警的发布
根据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预报的气象灾害强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级别分为: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本市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气象灾害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气象灾害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具体预警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9.1”
本市发生和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相关预警信号。
4.4预警支持系统
4.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4.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第五章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发生气象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气象灾害强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因灾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气象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具体灾害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9.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启动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由市应急办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发生较大或一般气象灾害,启动本预案,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5.1.2 发生跨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 基本应急程序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办)政府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市气象应急办,市气象应急办立即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气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气象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气象灾害基本应急程序见本预案“附录9.3”。
5.3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后,事发地镇(办)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气象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市气象应急指挥和市应急办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5.3.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5.3.2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5.3.3及时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5.3.4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5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5.3.6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5.3.7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5.3.8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3.9根据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4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办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市应急办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并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处置情况。
5.5信息共享和处理
5.5.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5.5.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6 应急通信方式
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
5.7新闻发布
5.7.1 气象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5.7.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市气象局统一发布的信息。
5.8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办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办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灾害评估
发生气象灾害后,市气象局要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其它相关部门要提供因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
6.3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建设
为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发挥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气象灾害中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2通信保障
市气象应急办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办)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市气象应急办负责网络的维护、更新。在本预案启动时,市电信局、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等单位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硬件保障,确保市气象应急办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气象主管部门之间、市气象应急办与灾害应急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7.3 经费保障
处置气象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项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筹措,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7.4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气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以灾害性天气探测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指标体系和气象灾害专家评估系统,为气象灾害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7.5.2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7.5.3市气象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第八章 奖惩机制与预案管理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1.2责任追究
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或个人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项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市气象局进行管理、实施。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 附录
9.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Ⅰ级预警(红色)(1)暴雨: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镇(办)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2)暴雪: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3)干旱:7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镇(办)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2 Ⅱ级预警(橙色)(1)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成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市部分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2)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5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冰冻:过去48小时5个镇(办)及以上大部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5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摄氏度。
(6)高温: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摄氏度及以上,且有成片40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3 Ⅲ级预警(黄色)(1)暴雨: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5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摄氏度。
(5)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5个镇(办)及以上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高温:过去48小时5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8)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5个镇(办)及以上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4 Ⅳ级预警(蓝色)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5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8摄氏度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摄氏度。(4)低温: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5)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5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6)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5个镇(办)及以上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8)霾:预计未来24小时5个镇(办)及以上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9)霜冻:秋季霜冻(9月1日―10月31日),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春季霜冻(3月1日―4月30日),预计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镇(办)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9.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7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应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