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09〕4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对乡(镇、办)继续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项城市财政局关于市对乡(镇、办)继续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市对乡(镇、办)继续实行分税制
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项城市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05〕17号)、河南省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市、区)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豫财预〔2002〕154号)精神和我市乡财政体制运行情况,市对乡(镇、办)继续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划分市乡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确定市乡财政职能,规范市乡财力分配,保证乡(镇、办)政权正常运转,对收不抵支的乡(镇、办),其财力缺口市级财政予以弥补。
(二)建立缓解乡(镇、办)财政困难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乡(镇、办)发展经济、增收节支、自求平衡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新增财政支出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卫生、道路等社会事业的投入。
二、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办)机构改革后市乡财政的实际情况,市对乡(镇、办)财政继续实行“划分收入、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增收全留、自求平衡、一定三年”的管理体制。从2008年至2010年为此轮体制算账数。
三、财政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按照分税制原则,市与乡(镇、办)财政收入范围实行按税种划分。原则上,凡适合乡(镇、办)征管的税种均列入乡(镇、办)收入范围。乡(镇、办)固定收入包括:乡(镇、办)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其他收入。
耕地占用税、社会抚养费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市级收入,年终按照国家规定,在现行市对乡(镇、办)财政体制外单独结算。
(二)支出范围。
按照全省乡(镇、办)机构改革的要求,乡(镇、办)负担的支出包括乡(镇、办)党政机关设置的三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和承担管理性、公益性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的核定。
乡(镇、办)收入基数的核定以税务部门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实际征收入库数的平均数计算确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8号),任营行政村由水寨办事处划归千佛阁办事处;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6号),东风行政村由南顿镇划归光武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任营行政村、东风行政村前三年属地形成的税收以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分别计入千佛阁办事处、光武办事处。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
支出基数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类核定。各乡(镇、办)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数之和即为乡(镇、办)支出基数。
人员经费:采取零基预算办法核定。按各乡(镇、办)编制内财政实际供给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口径和标准计算确定。
1.供养人员数的核定。
在职人员数按乡(镇、办)机构改革所设置的编制人数核定。水寨镇所辖居委会按23人核定,秣陵镇所辖居委会按12人核定。
乡(镇、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退居二线的、机构改革分流未安置退出编制序列发放70%基本生活费的人员按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数。
离退休人员(含因病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按实有人数核定。
2.在职人员支出数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的核定。
在编在职人员的工资额按2008年档案工资数核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护理费、离休人员的交通费按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数核定;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的补助费按市人事部门批准数核定。
国家政策性规定应计提的费用、补贴,按现行规定标准核定:
(1)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 %计提;
(2)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 2 %计提;
(3)职工教育费按工资总额的 1.5 %计提;
(4)津补贴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7号规定标准计算。
(5)医疗费按工资总额的6%计提。
3.公用经费支出核定以上一轮包干经费为准。
离休人员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500元,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200元核定。
五、财力的核算
以乡(镇、办)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组织的实际征收入库的平均数为准核定财政收入基数,以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核定财政支出基数。对收大于支的乡(镇、办)按大于数的70 %定额上解,30%留用。对于收小于支的乡(镇、办),按小于数全额补助,秣陵镇的收入结算基数以上一轮体制为准。
六、年终结算
年终,当年超收分成部分,以当年乡(镇、办)税收实际缴入金库收入数减去核定的财政收入基数为当年超收额。超收额的 80%留给乡(镇、办)财政、20%上解市级,作为当年对财税收入工作的奖励。当年短收部分,从核定的支出基数中抵减,造成的支出缺口,市级不予补助。
耕地占用税、社会抚养费收入及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按国家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单独专项结算给乡(镇、办)财政。结算分成给乡(镇、办)财政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
涉及体制内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年终单独结算。国家规定的政策性支出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核算,对超编制进人不供给任何经费。
七、加强财政管理
(一)健全乡(镇、办)财政管理机制,强化收支管理。按照省政府对乡(镇、办)机构改革的统一要求,乡(镇、办)财政所要统一管理乡(镇、办)的各项收支,对各单位的财务进行统一核算。乡(镇、办)要全面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所有经费必须在综合预算中安排,不得搞体外循环。要做到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提高乡(镇、办)财政保障能力。
(二)要进一步完善乡(镇、办)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票据、会计基础、内部建设和监督检查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和办法,并严格按制度执行。要硬化预算约束,各项开支严格按预算办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要加强管理监督,实行财务定期互审制度,切实规范收支行为。
(三)规范乡(镇、办)在职人员编制管理,减轻财政负担。严格按省原定的乡(镇、办)行政和事业编制数额执行。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对乡(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实行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年度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三)按照全省乡(镇、办)机构改革定位的乡(镇、办)职责,根据《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乡(镇、办)的基本职能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严禁乡(镇、办)政府为任何企业和经济组织提供担保,乡(镇、办)不得超越自身能力举债兴办各项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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